記者昨日從相關渠道獲悉,健力寶集團原總裁張海狀告佛山市三水區工商局非法轉讓股權一案,日前有了終審結果。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工商局工作有瑕疵爲由,撤銷一審的判決,同時又以工商局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駁回了張海的訴訟請求。
身在看守所狀告工商局
張海於2004年11月與匯中天恆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同年11月16日,匯中天恆聯合北方亨泰宣佈收購健力寶91.1%的股權。次日,佛山市中級法院凍結了張海的股份。但匯中天恆沒有退縮,依然爲收購股權不斷努力。2005年3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以涉嫌挪用鉅額資金爲由將張海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匯中天恆通過三水區工商局和佛山市工商局完成了股權變更,收購成功。
張海的辯護律師認爲,張海與匯中天恆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因爲超過時間效力,已經無效。而且,三水區工商局作出的變更登記當中,申請文件沒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是由擬變更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替簽字,因此變更登記程序違法。張海還提出,三水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覈准公司變更登記,屬於越權行政。因此,法院應依法撤銷該變更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爲。
2005年底,身在看守所中的張海將佛山市三水區工商局告上法庭。
經歷兩審後還是輸官司
此案於2006年兩次開庭審理之後,三水區法院於同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張海敗訴,法院維持對其股權進行的變更登記。張海不服,又上訴到佛山市中級法院。
經審理後,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爲,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三水區工商局作出股東變更登記行爲並無不妥,因此張海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同時,法院認爲由於三水工商局作出的變更登記的事實依據之一,即《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在法定代表人簽名上存在瑕疵,因此一審法院作出維持工商局的判決不妥。
根據上訴兩個點理由,法院作出兩項判決,一是撤銷三水法院的一審判決;二是駁回張海的訴訟請求。
代理此案的徐玉發律師對記者說,是否要重新起訴,他還要徵求張海本人及其家屬的意見後才能決定。
另據悉,張海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已於今年2月12日在佛山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張海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兩項罪名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張海提出上訴後,廣東高院不日將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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