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親屬獲賠72.5萬
被告超市出售有毒牛奶構成違約與侵權被判賠償
曾轟動天津的“海河牛奶投毒案”主犯伏法後,兩名被害人的直系親屬將出售毒牛奶的超市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日前,經兩審審理,法院終審判決被告超市除先行賠付的5萬元,再賠償原告67.5萬餘元。
2005年3月10日,宋某、盧某夫婦在本市某超市塘沽店購買了海河牌100%純牛奶,於同日飲用後中毒死亡。後經公安機關偵查及法院審理認定,三男子以敲詐勒索錢財爲目的,將注入毒鼠強的毒奶投放到上述超市出售的牛奶中,宋某、盧某購買飲用後中毒死亡。同年3月21日該超市先行賠付二被害人家屬損失5萬元。事後,二被害人各自的父親及二人之子以上述超市疏於管理,售出被人投毒的牛奶導致盧某、宋某身亡爲由,將超市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7萬餘元。
市二中院認爲,上述超市向消費者出售的牛奶有毒,造成盧某、宋某夫婦因購買食用有毒牛奶死亡,無論造成牛奶有毒的原因是什麼,超市出售有毒牛奶的行爲不僅僅構成違約,更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爲。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由此說明消保法不僅保護因經營者違約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同時保護因經營者侵權行爲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二被害人在上述超市處購買牛奶,與該超市形成了消費服務的法律關係,因案外人造成其提供商品不符合人身安全的要求,造成二被害人死亡,原告有選擇賠付主體的權利。現原告以買賣合同關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維護其合法權益,並無不妥。由此,法院判決超市方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2.5萬餘元,扣除已先行賠付的5萬元,實際賠付67.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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