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中央紀委下發《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嚴禁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收受乾股等手段謀取不當利益。中央紀委要求,自規定發佈後30日內,主動說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否則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現在,中央紀委規定的“30天大限”已經到了最後的關口,各地有多少問題官員“主動說清楚問題”了呢?這方面公開見諸媒體報道的,目前似乎僅有河南省一家———據6月15日《大河報》報道,河南省已有979人主動說清楚問題,並上交違紀款共計821萬元。其他地方應該也有問題官員選擇了“坦白從寬”,只是由於某些原因,有關統計數據未能像河南省那樣公開披露而已。
然而,基於對較長一段時間以來反腐敗形勢的估計,對“30天大限”到底會產生多大的威懾力,到底會有多少問題官員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人們實在不敢過於樂觀。即以河南省爲例,從5月29日到6月14日(消息見報前一天),在半個月的時間裏,一共纔有979人“坦白”,上交違紀金額不過821萬元,還不及某些貪官一個人貪污受賄的款額多,這樣的“成果”大約算不上多麼輝煌,不足以令人倍感振奮。相信在中央紀委的《規定》下發之後,肯定有一些問題官員懷着“騎驢看唱本———走着瞧”的僥倖心理,其中也會有一部分人在“大限”期間認清了形勢,主動向組織坦白,而在“大限”結束以後,則可能還有一部分死硬分子繼續保持沉默,誓與中央紀委的《規定》對抗到底。
問題官員不僅不體諒中央教育挽救幹部的良苦用心,反而懷着卑劣的僥倖心理“一條道走到黑”,如此推斷並非對某些官員的“妖魔化”,而是有不少先例爲證。兩年前,國家安監總局等部門也是給公職人員從煤礦撤資規定了一個月的期限,結果“30天大限”期滿後,產煤大省(區)內蒙古無一人主動撤資,湖南省也無一人主動撤資,其他地方也沒有公佈官員主動撤資的數字,此事後來好像就沒了明確的下文。既然安監總局等部門的撤資令“大限”落得如此結果,這次中央紀委《規定》的“大限”又將如何呢?
實際上,“30天大限”是對某些問題官員的“腐敗迷信”的一個現實考驗。這種“腐敗迷信”一般表現爲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一些問題官員相信,《規定》和現行許多法律法規一樣,也存在着漏洞和空白,只要自己做得足夠巧妙和隱蔽,只要不是運氣差活該倒黴,就有可能成功逃脫《規定》的制裁。有的官員可能認爲,《規定》之所以留出一個“30天大限”,正好說明紀檢機關對《規定》的“技術含量”沒有十足的把握,才寄希望於問題官員的“自首”,所以只要我沉得住氣,捱過“大限”後就可以高枕無憂。第二個層次是,一些問題官員相信,自己在官場中混跡多年,“經營”有方,即便此次不幸被紀檢機關抓個正着,也一定會下有支持者奔走效力,上有庇護者挺身相助,最後準保平安無事,皆大歡喜……在當前條件下,我們能說這些“腐敗迷信”只是一種虛妄的想象嗎?
反過來看,某些問題官員在“腐敗迷信”支撐下對“30天大限”熟視無睹,也是對紀檢機關的反腐敗決心和能力的現實考驗。只有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真正能夠從技術上、機制上做到對涉及權錢交易的違紀違法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處理,決不姑息”,才能徹底破除問題官員心中的“腐敗迷信”,才能讓民衆真正看到吏治清明、法治完備的希望。(北京青年報社論評論員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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