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的頒佈,有利於依法懲治危害軍事通信的犯罪活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事通信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全國每年軍事通信線路被阻斷的次數都在數百次以上,對國家安全和國防利益造成了嚴重危害。軍事通信被阻斷,除極少數屬於人爲故意破壞以外,絕大多數是由施工單位或者個人違章作業、野蠻施工造成的。
故意破壞軍事通信犯罪是司法解釋關注的重點。依照該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故意損毀軍事通信線路、設備,破壞軍事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干擾、侵佔軍事通信電磁頻譜,或者故意實施其他破壞軍事通信行爲的,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破壞的是重要軍事通信,則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該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故意破壞軍事通信,如果對部隊作戰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對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造成危害,或者三次以上破壞重要軍事通信,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有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該解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過失損壞軍事通信,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的,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損壞軍事通信,如果對部隊作戰造成危害,或者對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造成危害,將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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