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6月29日上午,福建省尤溪縣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詹光芳等15人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賭博、敲詐勒索、聚衆鬥毆、非法採礦、故意傷害案。此案件曾引起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被告人詹光芳刑滿釋放後,先後糾集被告人肖振任、王世耀、黃方旺、肖振榮、等人在賭場放利,賺取高利。隨後,被告人詹光芳、肖振任用放利所得和借款,與被告人黃天彪等人一起投資礦山,被告人黃方旺也與家人一起投資礦山,均賺取鉅額利潤。期間,被告人詹光芳、肖振任、黃天彪、黃方旺、王世耀以賭場放利和礦山投資所得爲經濟基礎,以發零花錢、提供住宿、提供酒家、迪吧、歌廳消費等經濟手段不斷拉攏社會閒散人員加入其團伙,團伙成員羣出羣入娛樂場所。被告人詹光芳糾集團夥成員以暴力、威脅手段,插手礦山糾紛、賭場經營,進行賭博、敲詐勒索、聚衆鬥毆、非法採礦、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被告人詹光芳的“社會地位”不斷提高。被告人詹光芳將賭博、敲詐勒索、非法採礦等犯罪所得統一管理,用於支付成員的日常開支、娛樂消費、醫藥費、潛逃費等,在團伙中“老大”名聲越來越響。團伙成員內形成聽”老大”的話, “老大”就會帶其賺錢,在社會上就好混等不成文規矩。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詹光芳爲領導者,以被告人肖振任、黃天彪、黃方旺、王世耀爲骨幹成員,以被告人林光榕、肖鴻、肖振榮、阮榮彪、肖琳、陳克鋒、王茂芳、黃方國、肖祥文等人爲一般成員的黑社會組織。
法院經審理後,判處被告人詹光芳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以聚衆鬥毆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犯賭博罪,判處被告人黃天彪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以犯聚衆鬥毆罪、非法採礦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賭博罪等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肖振任、黃方旺、王世耀、林光榕、肖鴻、肖振榮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11年,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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