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7月3日在報上全文公佈了。實施這個條例是爲了使行政複議制度更具操作性。
行政複議,通俗地說,就是百姓如果對政府的行政行爲不滿、不服,可要求政府重新審度其正當性。它是政府自我糾錯以調節官民利益關係的一種制度設計,現在全國每年靠這個程序解決行政爭議8萬多起。行政複議之後,百姓若不滿意,還可以藉助司法渠道,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來判定誰對誰錯。
從行政複議到行政訴訟,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都是從政府內部到政府外部,對政府行政失誤、過錯的一種糾正機制。這樣的機制,不僅對化解矛盾、平息爭議、改善幹羣關係、促進社會和諧有重大助益,也爲監督行政權力以及百姓權利的保障提供了法律武器。
但這樣的機制要真正發揮功用,還需要形成政府行政複議部門能獨立裁決、司法部門能公正審判的體制環境,需要培育政府部門勇於認錯、甘願認錯的文化環境。
我們一直在進行普法教育,除了普及法律知識之外,更重要的是培育大家的法律精神。而法律精神的培養,在現實環境下,更需要政府帶頭示範,尊重和支持相關機關的獨立公正裁決,並通過這樣的典型案例來教育大家。
浙江省奉化農民告倒省政府、省長的案子就是一個範例。當事農民敢於“以身試法”,是因爲他的信念是“我完全相信法律是不會胡來的”。而當這樣的判決結果公之於衆的時候,會有更多的“以案觀法”的人對依靠司法途徑解決自身問題增添信心。
獨立公正的裁決與審判,從根本上說,解決的是一個社會信念的問題。裁決和審判機構只有獨立公正地判斷是非,才能樹立起自己公正的形象,才能使被裁決者服氣認賬,老百姓纔會相信是有說理的地方的。這樣,他們會更加尊重乃至敬畏政府機關、司法機構的裁定和判決,所謂“信‘訪’不信法”的頑症就會逐漸消退,“最牛釘子戶”的奇聞也會逐漸減少,而“依法者才最牛”的信條也會逐漸被社會大衆所接受。
常常有人議及政府形象問題,認爲複議政府錯了或者判決政府敗訴,就影響了政府的聲譽。政府的權威是需要維護的。但是官員個人聲譽卻不可等同於“政府聲譽”。政府決策有誤,官員執行有錯,對當事百姓,行政有複議,法院有判決,有錯必糾正,有判決必執行,該怎樣就怎樣。至於錯誤嚴重,該追究官員個人責任的,就啓動問責程序。這樣,影響的是個別官員、至多是一屆官員的聲譽,維護的卻是百姓對人民政府總體上的信賴和支持。換言之,對行政複議制度、對行政訴訟制度的尊重與支持,正是對政府公平正義形象最好的維護。
相反,官官相護、死不認錯的方式,看似維護了個別官員的“威嚴”,損害的卻是政府的整體形象,敗壞的是人民羣衆對政府公正道義的信任感,危及的是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信念的堅持。
當更多的公民能夠在行政複議法的支撐下,通過一個個具體事件對政府的行政行爲進行監督,相信我們依法行政的步伐會走得更快,公平正義的政府聲譽也會如期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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