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江蘇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改第一稿)》中對“夫妻雙方財產知情權”增加了可操作性條款———在婚姻存續期間,婦女有權瞭解配偶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家庭中,和睦與和諧是第一位的,如果妻子四處打聽丈夫的財產,並且單位也給予配合,那麼這樣的家庭如何能維繫下去?如果妻子覺得丈夫藏“私房錢”的行爲已經影響到雙方感情的基礎,不能再生活下去,那麼大可離婚了事。所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私房錢”的事情其實是家務事,最好由夫妻雙方自己解決,法律最好不要干涉,古人也雲“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律必須考慮到在維護女方的“財產知情權”與維護家庭和睦方面進行一個權衡和選擇,無論如何,家庭的和睦要大於財產知情權的價值,不要讓夫妻雙方陷入財產權利的調查,而使感情破裂了,將家庭拆散了。
話說回來,我反對給予妻子隨時隨地“調查丈夫私房錢”的權利,但也贊同在特殊情形下,爲了保護一方(包括男方與女方)的權利,賦予另一方以“調查私房錢”的權利。比如,當一方不承擔家庭義務時,影響到家庭的維繫,但雙方都沒有離婚的要求,那麼,一方向法院申請調查另一方的私房錢,有關單位就應當配合;此外,一方提出離婚時,有權憑法院的正式文書,調查另一方的私房錢,以獲得公正的財產分配,或者在情況緊急時,申請法院在訴前賦予一方調查對方私房錢的權利,有關單位也必須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