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列入市衛生局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藥械生產、經營企業,自衛生行政部門作出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決定之日起兩年內,本市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該企業生產或經銷的藥械,並禁止該企業參加集中招標採購活動。”這是從即日起在全市衛生系統正式施行的《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下稱“規定”)作出的明確規定。
爲進一步淨化醫療市場,從嚴整治藥械購銷中的腐敗行爲,從源頭上剎住商業賄賂風氣的蔓延,市衛生局根據衛生部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的要求,經過反覆調研,專門制定“規定”,明確規定凡列入不良記錄的企業,兩年內所有藥械禁止在申城醫院購銷使用,並對認定屬於商業賄賂的行爲做了具體規定和劃分:
———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法認定有行賄行爲並作出處理的;
———因行賄行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物價檢查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在醫藥購銷活動中因收受商業賄賂被司法機關判決(或者雖已免於起訴但被司法機關認定有受賄事實)、被紀檢監察機關或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案件中所涉及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行賄的。
《規定》中指出,總公司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其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與總公司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總公司不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規定》還明確,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在與藥械生產、經營企業或代理人簽署藥械等採購(招標採購)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列明有關企業承諾不從事商業賄賂行爲的條款及有關企業一旦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後,購銷合同將被解除並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採購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收受藥械生產、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凡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的,一經查實,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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