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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上午,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委託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由公安部督辦偵查的段彥利團伙涉黑案的案情和審理結果。首犯段彥利被檢察院指控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11種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其團伙成員段鳳江、段文林等分別被判處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段彥利被捕前系灤平縣陳柵子鄉南山根村村委會主任。1995年因盜竊罪被灤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06年4月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承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批准,同年5月被執行逮捕。
段彥利1997年秋在承德市雙橋區西大街(市中心醫院對面)經營“昌利”歌廳時起,陸續糾集同鄉和其他社會人員段鳳江、段文林、張鐵銀、張鳳金、彭建輝、靳文站、康豔東、段海軍、張國樹、段豔國等人在一起,逐步形成以段彥利爲首的較爲穩定的犯罪組織。檢察機關指控,段彥利團伙共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組織賣淫罪、強迫交易罪、行賄罪、賭博罪、妨害作證罪、窩藏罪等11種罪行。他們採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聚衆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組織賣淫、強迫交易、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歹,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首犯段彥利被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400萬元;團伙主要成員段鳳江被判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處罰金32萬元;其他團伙成員也分別被判處了11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其間,以段彥利爲首的15名團伙成員不服判決,曾上訴至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河北高院經過認真審理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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