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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家教育部、財政部新頒佈了《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對大學生勤工助學的薪酬提出明確規定。今後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天津市大學生暑期校外勤工助學鮮有與企業和校方籤協議。
按照教育部新規定要求: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據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大中專學生沒有畢業就打工,不能視爲就業。大學生假期勤工儉學的行爲只能屬於社會實踐,因此它所發生的薪金支付問題不受《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以及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等法規的約束。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有關負責人提醒一些準備利用假期勤工儉學或進行社會實踐的學生,假期打工最好應由學校統一組織,個人行爲並不可取。
在一切手續按照規定辦妥後,大學生在校外勤工助學期間發現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支付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可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的舉報電話:12333。一旦發生爭議,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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