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作為國家藥品監督的最高官員,其貪瀆罪行對民眾健康造成的傷害,殺他十次也難抵萬一。不過,這樣的高官因職務性的犯罪而判死刑,在當代世界卻不多見,一個重要原因是,和一般謀殺罪不同,凡嚴重貪污瀆職罪,必有制度上的原因。換言之,是制度便利了這樣的犯罪,是制度上的問題誘發了這樣的罪犯,只是殺了犯罪者,並不能解決制度上的問題。
鄭筱萸一案,必將成為世界制度史上的經典。在鄭筱萸當局長的那些年裡,湖南一個藥廠的一位技術員高純,手裡拿著藥廠藥商向國家官員行賄的證據,以及國家藥物管理官員腐敗瀆職的證據,向國家藥監局舉報,歷時多年,竟然就是舉報不進。高純『寫信、上訪,至少向國家藥監局寄了100多封掛號信、特快專遞42件、電子郵件400多封、電報2封,電話打了500多次,去了21次,其中8次是在局長接待日。』而那些年裡,假藥劣藥由於國家藥監局的瀆職仍然在全國危害人民健康。高純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卻不受理,理由是,國家藥監局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形象』,『不屬於《行政訴訟法》范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高純上訴案中竟然也維持了這一裁定。這樣的事情,在當今世界說給別國人聽,人家大概是無論如何也不會理解,到底是什麼原因,使得這個文明國家的國家機器和鄭筱萸穿連襠褲長達幾年。於是,將來的歷史上一定會記載鄭筱萸的名言:『你有什麼資格起訴我?你有什麼資格跟我斗?我代表國家行使職權!』
鄭筱萸一案具有如此明顯的特點,此案之犯罪行為一定和國家制度上的問題有聯系。這種聯系非常復雜,十分隱蔽,人們至今還不清楚。制度上的問題是根,從基層醫藥業一步一步爬到最高管理官員位子上的鄭筱萸淪為罪犯,只不過是一個果子。摘下了這個果子,我們卻連根在什麼地方都還不知道。
鄭筱萸案全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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