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之後是毀滅”,這道理鄭筱萸不會不知道,可利令智昏的他,在瘋狂之時,一定不會想到自己的毀滅。10日上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被執行死刑。相信很多羣衆跟我一樣感到解恨,同時又爲他及其同夥給我們國家藥品管理帶來的災難感受到痛心。他的權錢交易是拿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陪着玩,現在卻賠進他自己的性命。
鄭筱萸被判處死刑後,許多人拍手稱快,人們從中看到了中央反腐的決心和行動,也看到了“人民利益高於一切”在司法中的彰顯。人們注意到,在判決書中除“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外,還有一段“犯玩忽職守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遂依法作出死刑判決”的醒目之語。因“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罪至極刑,鄭筱萸案亮出了一個新的信號。
鄭筱萸被執行死刑,除了受賄數額外,還有一個極其關鍵的因素,就是犯罪情節。也就是說,鄭筱萸的犯罪數額和其他情節結合起來,達到了判處死刑的程度。首先,從數額上來看,刑法規定,個人受賄十萬元以上就可以判處死刑,而鄭筱萸受賄數額是六百多萬元,完全達到了被判處死刑的數額標準。其次,從情節上看,《刑法》規定,個人受賄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裏關鍵就要看鄭筱萸犯罪情節是如何“特別嚴重”的。法院認定,鄭筱萸置國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於不顧,爲有關企業在獲得相關許可證、藥品進口、註冊、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多次收受賄賂,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可以說,無論從主觀惡性、犯罪手段還是犯罪社會危害性,都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因此,法院判處其死刑是完全合法的。
鄭筱萸案的重判,追求的絕對不是對貪官“殺一儆百”之效,而是以鮮明的立場向人們表明,不管是誰,只要侵害了人民利益“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都將遭到國法的嚴懲。作爲泱泱大國醫藥行業的高管,把關乎百姓生命安危的大事這樣胡來,弄得百姓怨聲載道,單憑這一項,就已經是嚴重的失職。擱到過去,上方的一聲令下,立馬推出午門,人頭落地,一點也不冤。更何況,被抓後還抄出了那麼多的“贓銀”,等於又可以殺一次了。所以,從這點來說,鄭筱萸被重判實際上是體現了中央高層對現實中存在的“侵害人民利益”的不法官商和特殊利益集團堅定不移懲治的決心。
鄭筱萸被執行死刑了,貪官的喪鐘敲響了,這是爲罪惡送終的鐘聲,同時也是大地回春的鐘聲,是預示人民希望的鐘聲。記得魯迅先生曾寫過一篇雜文,好像叫《論費厄潑賴可以緩行》,先生是主張“痛打落水狗”的。對那些禍國殃民的貪官污吏,善良的人民還要講什麼憐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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