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上午,國家藥監局發佈了新修訂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新修訂的《辦法》10月起施行,其核心內容是將強化監督權力制約機制,強化權力制約的主要手段則是將部分國家局職能委託給省局行使。雖然之前國家藥監局和監察部均表態,鄭筱萸的問題是個人問題,而與藥監繫統與藥品管理的專項政策無關,但是新修訂的《辦法》在鄭筱萸死後第二天公佈,讓人不得不聯想其中脈絡。
在鄭筱萸案中,人們不斷追問腐敗的制度性因素,悲劇的根源無非又是過分集中的權力缺少監督。而人們的擔憂無非是,政府把斬殺鄭筱萸當成解決問題的手段,而忽視制度上的弊病。現在看來,這種擔心似乎是多餘的,政府很清楚腐敗的根源,並且在制度改進中直指問題核心提出目標:強化監督權力制約機制。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強化權力制約。新公佈的《管理辦法》中,這個答案很清楚,是將國家藥監局的職能委託給各省局行使,而國家藥監局承擔監督各局工作的職責。從形式上看,審批藥品的權力從中央分散到地方,從一處分散到幾十處,似乎已經避免了權力的過度集中;而中央對地方的監督,似乎也可以避免各省局出現“絕對權力”——權力分層爲職能級別和監督級別,一個權力制約機制的模型已經出現。將權力下放沒有障礙,這是很容易達成的第一步,但是,權力下放之後如何監督,國家以何種方式制約地方職能部門?
一個最近的例子便是環保系統。各地環保局身處地方政治氣候中,經常出現不作爲和無力作爲的現象,甚至成爲地方政企聯盟的一分子。由於近年來環境問題嚴峻,國家環保總局心急如焚,自然要想辦法監管各地環保局。2006年,啓動組建了11個地方派出執法監督機構,包括5大環保督察中心和6大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力圖加強對地方環保的監管。這個機構模式可謂創新,垂直管理的路徑可謂通暢聯通,然而其結果——我們能夠明確知道的結果是,今年夏天環境生態危機此起彼伏,而頻頻出面發狠的,仍然是熟頭熟臉的環保總局。
環保立場與地方政府的GDP衝動構成直接矛盾,這或許可以解釋各地環保部門難有作爲,但是卻無法解釋垂直管理的困境。實際上,自上而下的管理,其最有效果最嚴厲的工具便是人事任免。但是,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中,我們不能指望各個系統都空降人馬到地方,那樣地方政務必定難以協調展開。就是說,垂直管理的困境有其背後的制度邏輯,這中間沒有什麼特殊性。那麼,藥監繫統即將形成的監督機制,能否破例奏效?
一個制度安排從局部去看,可能已經很妥當,但是它要放在一個更大的制度背景中去執行實施。當我們從全局來看,當我們把一個制度安排和其他制度安排聯繫起來共同觀察,情勢便沒有那麼樂觀。
一個制度從文本上去看,可能已經很完備,但是它要放到社會現實中去實施,它要依賴現有的官僚系統去執行。當我們把互爲因果盤根錯節的社會問題擺在一起看,那麼一個局部的、趨於簡化的答案,就讓人很難有信心。
昨天,知名學者秋風已經發表評論,斷言藥監繫統“這種監督制約作用必然失靈”。這結論是否過於武斷,我們要在新《辦法》實踐執行之後才能知道。藥價是否降下來,藥品質量是否有保障,這些政府工作的目標,在百姓看來正是最真切的日常感受,要檢驗起來非常容易。所以且讓我們在樂觀中存疑,待到中國的醫藥系統恢復了健康的秩序,我們再爲昨天公佈的這套新《辦法》叫好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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