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吳湞發佈了新修訂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新《辦法》10月1日起施行,將強化監督權力制約機制,將部分國家局職能委託給省局行使。
這應該不是單純的巧合:7月1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伏法,7月11日新修訂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發佈。這樣一種意象鮮明的“新老更替”,透露給公衆的是一種清晰的正名暗示,表徵着藥監部門急於挽救公信力的強烈願望。
相信鄭筱萸的伏法能給往日的同僚帶來應有的反思,相信藥監部門爲重塑公信而進行的一系列努力能夠帶來嶄新的氣象。但是,我們不可高估殺掉一個鄭筱萸的震懾效果,同樣不可對“紙上的新辦法”所能帶來的改頭換面的新氣象盲目樂觀。畢竟,腐敗者之所以腐敗不休,不是因爲不怕殺頭,而是出於對自己不會被抓住的堅信。鄭筱萸在叫囂“你有什麼資格起訴我?你有什麼資格跟我鬥?我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時候,肯定不會想到他也會有今天。
“藥品註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實行主審集體責任制、相關人員公示制和迴避制、責任過錯追究制,受理、檢驗、審評、審批、送達等環節接受社會監督”———這更多的只是一種表態,向公衆傳達的是一種理念和決心。接下來,公衆將非常樂見這些理念在藥監實際工作中得到貫徹和執行。
得到制度保障的公信力纔是可持續的公信力,否則時間會扭曲理念,時間也會篡改行爲。如果沒有警衛保安而把銀行裏的錢堆在櫃檯上,那麼搶銀行是遲早的事。因此,出臺了怎樣的文件是次要的,文件究竟形成了怎樣的制度纔是關鍵。事關藥監公信力的制度主要有這樣幾個方面:首先要讓公衆看得見,也就是信息要公開,職責要公開,問責亦要公開;然後要讓公衆說得了,要有表達好惡和要求參與評估的途徑;然後還要讓公衆管得着,特別是關於官員貪瀆的舉報要得到及時有效的受理,而不至於像鄭筱萸案的舉報人那樣,寄出掛號信100多封、特快專遞42件、電子郵件400多封、電報2封,打電話500多次,而全部石沉大海。
民衆有病能吃得起藥,吃的都是放心藥,新藥都是真的新藥,藥價裏沒有腐敗成本,這是公衆對藥監部門的期待,也是藥監部門的職責所在。所謂公道自在人心,藥監部門欲重塑公信力,公衆更爲看重的其實不是藥監局說了什麼,而是藥監局做了什麼,民衆得到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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