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山西對“黑磚窯”案件7案29人作出一審判決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就“黑磚窯”事件舉行新聞發佈會。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冀民宣佈,涉及黑磚窯事件中的7案29人已審理完畢,於今天下午作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其中,被告人趙延兵被判處死刑,被告人衡庭漢被判無期徒刑。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衡庭漢、趙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案具體案情如下: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衡庭漢、趙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一案。經審理查明:2006年農曆正月,被告人衡庭漢(男,河南省淅川縣人,承包經營者)經其弟介紹承包了洪洞縣廣勝寺鎮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縣人,窯主)的磚廠,該磚廠未辦理任何手續。隨後被告人衡庭漢通過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費,先後從鄭州火車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車站拐騙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員9名)。磚廠於2006年3月開工後至2007年5月27日間,被告人衡庭漢爲防止民工逃跑,先後僱傭被告人趙延兵(男,湖北省鄖西縣人,看管)、劉東生(男河南省確山縣人,看管)、衡明陽(男河南省淅川縣人,看管)、趙豐弟(另案處理)等人負責看守民工,並收益看守人員:如發現民工不幹活不積極或逃跑的,可使用保利進行毆打。磚廠生產期間,民工每天干活時間長達14至16個小時,晚上則都被在一個大工棚內,如出去上廁所,有專人跟隨看守,回棚後將門繼續上。
爲追求磚廠的生產量,在磚還未降溫的情況下,衡庭漢等人就硬逼民工出磚,致使民工趙二寶面部燒傷(重傷),張銀磊背部、雙足燒傷(輕傷),牛小鵬雙足燒傷(輕傷)、衛大寶雙前臂燒傷(輕傷),馮建偉、王自靠、嚴全寶、楊福林、周學賀、王錫明、肖衛東、陳小軍、許海洋、阿的利、龐飛虎、陳幸福、鄧建軍爲輕微傷。被告人趙延兵、劉東昇多次毆打民工,劉東生致楊高峯輕傷、陳志明致死申海軍輕傷。被告人王兵兵在衡庭漢承包經營期間,爲私利從縱容衡庭漢等人非法拘禁強迫民工超長時間超常負荷勞動,且有親自毆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的行爲,並夥同衡庭漢從西安火車站騙回民工3名。同時,王兵兵還飼養了4只狼狗在磚廠看場護院。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衡庭漢、王兵兵爲謀取私利,採用古人看守等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強迫勞動,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並致一人重傷,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趙延兵、衡明陽、劉東昇還隨意毆打他人,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東昇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應從輕處罰。被告人衡明陽、劉東昇在違法拘禁中處於從屬地位,系從犯。被告人衡庭漢指使看管人員對偷懶不幹活或逃跑民工進行毆打,被告人趙延兵受衡庭漢授意故意傷害他人並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衡庭漢、趙延兵應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
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1、被告人趙延兵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被告人衡庭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4、被告人衡明陽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5、被告人劉東昇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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