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紀委的《八項禁令》到“兩高”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兩個共同針對新型受賄犯罪形式的文件的發佈,間隔40天,這被認爲是黨紀與國法之間完成的合理銜接。
昨日,在接受新華網專訪時,兩位參與《意見》制定者、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陳國慶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庭第二庭庭長任衛華表示,在中紀委《八項禁令》出臺前的醞釀階段,“兩高”《意見》的準備工作就已經同步開始了。
“黨內先給幹部提個醒,打個招呼,然後就有重法出臺了。”對於這種說法,任衛華表示了認可。
作爲國家兩個具有司法解釋權的部門,聯合公佈《意見》直指新型受賄犯罪。
任衛華解釋爲“兩家業務有共同性”和“這個題目比較大”。其目的則是爲了充分發揮檢察院和法院在懲治腐敗中的作用,特別是在查處過程中形成合力,更有效、準確地打擊受賄犯罪。
對於爲何在中紀委公佈“八項禁令”之後又作出司法解釋,任衛華認爲原因在於紀委查辦的案件和檢察院、法院處理的案件有一定的重合性,前者查辦的部分案件如果構成犯罪會到檢察院,最後移送到法院。
“既然這樣要出臺一個文件,不能說紀委出了以後我們就不出了,也不能說我們出了紀委就不出了。正因爲它合理性的銜接就決定了我們先後來出。”任衛華說。
該解釋出臺的時間跨度比較長,是經過認真、反覆、細緻的調研論證的。陳國慶表示,最早是由有關中央領導在去年中紀委全會上提出來要進行研究的。
任衛華透露,在《意見》出臺前,“兩高”從去年七八月份就開始調研,共同研究。在各地也組織了一些研討會,瞭解了一些具體情況,嚴格地根據法律的精神制定了這個解釋。
任衛華認爲,這樣一前一後兩個文件可以理解爲實現了黨紀到國法的合理銜接。
中紀委發佈的文件主要是針對違紀的行爲,“兩高”發佈的主要是針對構成犯罪的行爲。“兩者一個是解決違紀的問題,一個是解決構成犯罪以後怎麼處理的問題。應該說都是必要的。”陳國慶說。
對於如何看待司法機關在懲治腐敗中的作用和地位問題,陳國慶表示,中央已經明確了反腐敗的格局,就是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紀委統一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作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爲查處和審判受賄犯罪的機關,要嚴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職責。
同時,陳國慶透露,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國內法和反腐敗公約銜接的問題。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有一個立法規劃,要修改刑法有關內容,可能要研究貪污受賄罪和反腐敗公約銜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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