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臺《指導意見》確保“公平交易”
天津將聯合各有關部門專門成立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監管組織,定期通報情況,發佈風險預警通報,並聯合查處重大違法行爲。本市還將建立商業信用檔案,建立零售商貨款結算風險預警機制,對各個零售賣場付款、收費、服務,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等進行統計、分析和披露。
今後,本市零售商與供應商的交易行爲將有章可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將更有保障。昨天,市商務委、物價局、公安局、工商局、國稅局五部門聯合制定併發布了《天津市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指導意見》,並從即日起開始實施。
貨款支付期有上限
新規定針對零售商與供應商貨款支付問題作出明確要求。零售商與供應商應按商品的屬性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貨款支付的期限,但約定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後60天。
不得強迫供應商交費
根據新規定,在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費用中如果是供應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遇有特殊情況或因業務經營實際出現合同外收費情形的,應當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零售商以直接扣減貨款的方式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應當事先向供應商提供扣款賬單各項明細數據,並經供應商書面同意後方可扣減。
零售商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比如向已明確表示不參加促銷活動的供應商收取的有關促銷服務費;未提供促銷服務,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重新開業、企業上市、合併等爲由收取的費用等。另外,在三種情況下,供應商有權拒絕退貨。
專門組織監管公平交易
爲規範本市零售商與供應商交易行爲,本市連鎖經營協會、中小供應商協會、家電協會將分別建立商業信用檔案,建立零售商貨款結算風險預警機制。對零售商超過合同約定的結款期限一個月未能給50戶以上的供貨商結款,欠款額在300萬元以上,由天津市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監管組織給予告誡;對超過兩個月,未能給50戶以上的供貨商結款,欠款額超過500萬元,下達書面警示;對欠款超過三個月,所欠戶數衆多,數額巨大,發佈風險預警通報,將該零售商列入黑名單,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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