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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銷商所經銷的產品被質檢部門確定爲不合格產品,並被媒體披露,經銷商隨即遭遇消費者投訴、退貨。爲此,該經銷商將產品供應商告上法庭,認爲由於供應商提供了不合格產品,致使其在社會上的名譽、信譽受到極大影響,要求供應商在媒體上爲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昨天,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河北省唐山楓葉商貿有限公司曾是二被告BP石油(天津)貿易有限公司和嘉實多(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BPVisco5000全合成引擎機油的經銷商。原告訴稱,2005年5月,唐山質監局對唐山市場上的潤滑油進行了一次執法檢查。同年6月3日,《燕趙都市報》刊登了此次大檢查的結果,公佈原告“銷售的Vis?鄄co5000全合成引擎機油經過唐山市質檢所檢驗,確定爲不合格產品,銷售的Visco7000、Vis?鄄co2000全合成引擎機油存在標誌不合格,有的無生產日期,有的無保質期,有的雖標註,但標註的相關信息不完整,不規範”。原告隨即將此事告知二被告,後二被告派人赴唐山,未對上述事件提出異議,並接受了唐山質監局的處罰。2005年7月,原告與被告終止了代理經銷關係。
原告訴稱,上述事件發生後,有許多消費者向其投訴和退貨,其中一名消費者通過訴訟手段索賠,原告和二被告被唐山市路南區法院判決連帶賠償消費者貨款856元,並負擔訴訟費100元。判決已經生效,原告向消費者支付了法院判決的賠償款。今年2月9日,原告在《燕趙都市報》和互聯網上又看到了整個事件的相關報道和轉載。原告認爲,自己作爲一個合法經營的公司,在整體事件中沒有過錯,就是因爲銷售了二被告提供的不合格產品,致使自己在社會上的名譽、信譽受到極大的影響,公司無法正常經營,面臨關閉困境,過錯責任完全在二被告。爲了自己的名譽、信譽和尊嚴,原告要求二被告以書面形式公開賠禮道歉;在《燕趙都市報》、互聯網等相關媒體上公開爲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支付原告代墊給消費者的貨款856元和訴訟費100元。
庭審中,二被告的代理人提出,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機油不存在質量問題,並稱他們曾向唐山市質監局提起過複檢申請,質監局未做最後結論,所以此前檢驗的結論只是臨時結論。同時提出,路南法院的一紙判決也不能認定產品不合格,因爲當時他們是考慮訴訟成本問題才同意賠償消費者的,故只同意支付原告代付給消費者的856元貨款和100元訴訟費,不同意其他訴訟請求。雙方隨後就各自主張進行了舉證質證和激烈的辯論。在法庭調解階段,雙方因意見分歧較大調解未成。法院將擇期作出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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