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行政法規清理意見與建議徵集工作已經基本結束,截至7月10日,已徵集各地、各部門以及社會各界意見與建議8752條,按現行655件行政法規計算,平均每件行政法規收到清理建議13.36件。”7月17日和20日,國務院法制辦分別在哈爾濱、北京召開了全國行政法規規章清理現場會,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副司長江凌如此表示。
據瞭解,從3月底開始的這次行政法規規章清理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五次法規清理,涉及655件現行行政法規、3031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規章,共計1.3萬多件。
儘快清理“超齡法規”
今年1月7日,8歲男童冰冰在江西省景德鎮市毗鄰鐵路的昌河小區命喪火車輪下,有關賠償數額成了冰冰父母和鐵路部門爭議的焦點——鐵路部門依據的是國務院1979年頒佈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按照規定最多隻能提供“救濟費”300元。冰冰的父母悲痛不已,“一條人命就值300元?”
“此次收集上來的行政法規清理建議,針對性較強。”國務院法制辦徐志羣處長說,地方政府提上來的6615條建議中的89.5%,主要是針對2000年7月《立法法》實施前出臺的行政法規,“當時沒有國家法律對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作出較爲明確的規定。”
其中,幾乎所有實施20年以上的“超齡法規”,都被提出了清理建議。
對於這些“超齡法規”,參加現場會的各地政府法制辦和國務院各部門政策法規機構已經形成基本共識,即能夠廢止的應當儘量廢止,或宣佈失效。
比如,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對維護經濟秩序發揮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概念界定、主要內容早已時過境遷,其消極作用日益明顯,易於導致行政管理的隨意性,可能窒息經濟發展的活力,不利於保護市場主體的經營自由,不利於經濟的繁榮和發展,“應當儘快廢止。”
對於我國行政立法領域爲何屢屢出現《暫行規定》、《暫行辦法》的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這和缺乏一個必要的定期審查清理制度有關,也和我國目前的法制狀況有關。某些領域的相關問題沒有定型,但需要予以規範,制定“暫行規定”、“試行辦法”都是必要的。實際上,那些現在看來“超齡”的規定,在特定階段都是發揮過積極作用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速,有些法規規章明顯不符合實際,但仍在適用,主要是行政立法審查監督制度建設上的問題。
公衆建議聚焦民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教師資格條例》等法規中存在着歧視和限制乙肝病原攜帶者上學、就業的條款,建議對這些條款進行修改。”這是一名網友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的留言。在這次面向社會徵集的清理建議中,建議對一些法規中存在的“乙肝歧視”條款進行修改或廢除的郵件、來信有140多件。
國務院法制辦在此次清理中,直接收到來自社會各界以信函、郵件、留言方式提出的行政法規清理建議1029條。這些意見高度集中於民生問題,涉及教育、就業、生產經營權、拆遷、勞動教養等方面的規定。
據瞭解,開門清理,是此次清理與以往清理最大的不同。記者注意到,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執法一線人員、法官、律師、企業界人士等座談、論證,就羣衆關心的熱點、重點問題進行實地調查、問卷調研、網上徵求意見等,是許多地方政府在此次清理中採取的主要辦法。國務院法制辦將655件現行行政法規分送24名專家學者研究,請他們提出清理建議。
社會公衆對於修改涉及民生的“過時”法規的強烈呼聲,得到了國務院立法部門的迴應,
7月19日,《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公佈,將於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廢止。新條例明確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爲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爲人民幣2000元,飽受社會各界詬病的“火車撞死人只賠300元”成了歷史。
期待長效機制
“集中式大規模清理,可以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但伴隨的是清理不及時、不徹底的頑疾,因而不是治本之策。”記者注意到,與會的各地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在交流經驗、研究問題的同時,對建立立法後評估、定期清理等長效機制,改變“運動式”的清理模式,給予了更多的關注,幾乎每位發言者都提到了。
湖南省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建議,國務院制定《法規規章評估條例》,對行政法規規章進行定期評估,國務院部門和有規章制定權的地方政府應當建立規章的立法後評估制度,對施行滿一定時間的行政法規、規章進行客觀評估,發現行政法規、規章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啓動相關清理程序。
“已經進行過多次清理了,但一些違法的、損害公共利益的法規規章,卻因其背後存在着部門和地方利益,且主要由行政系統自查自糾甚至主要靠指定部門‘自我革命’的清理方式,使得我們一直走不出‘剪不斷、理還亂’的清理怪圈。”江西省政府法制辦負責人表示。
河北省法制辦副主任石玉林則提出了具體辦法:完善備案審查制度,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備案,對立法進行有效的監督審查;建立社會對法規、規章以及紅頭文件提出修改廢止建議制度,辦理情況全部向建議人通報,該修改廢止的及時修改廢止;建立立法後評估制度,法規公佈實施一至兩年,實施機關應當對其效果進行評估,並出具意見與建議;設定紅頭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般爲5年,超期自動作廢;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建立專項清理制度,及時消除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制度性障礙;定期清理,5至10年全面清理一次。
江凌說,國務院法制辦在歷次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中,已經注意到了這些問題,正在研究建立立法評估制度,應當在此次清理工作中積極發現和認真研究有規律性的問題,“爲建立清理工作的長效機制打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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