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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陳源達、朱儁鵬、王旭(從左至右)在法庭上
身爲縣財政局行財股管理員的朱儁鵬,因參與賭博欠下巨資,遂打起了其所管理的公款的主意,夥同他人先後四次挪用138萬元公款用於賭博和歸還賭債。7月24日,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朱儁鵬、陳源達、王旭有期徒刑10年、7年、3年緩刑4年,同時判決被告人朱儁鵬、陳源達於30日內向涇縣財政局共同退款人民幣78.8萬餘元。
朱儁鵬於2001年12月從部隊退伍後被安置到涇縣財政局工作,2005年7月起任縣財政局行財股管理員,負責管理審覈行政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撥付,政法補助專項資金以及教育系統專項資金的管理等工作。因其喜好賭博,並在賭博場上與被告人陳源達(系涇縣城關第二小學教師)、王旭(系涇縣農業委員會安徽省廣播電視學校副校長)成爲了好朋友。三被告人因賭博而欠下了鉅額賭債,爲歸還賭債,朱儁鵬與王旭商議決定挪用其管理的公款。
2006年5月,朱儁鵬、王旭找到王的同學涇縣某公司經理衛某,謊稱有一筆30萬元的王所在廣電學校的教師工資,要求從衛的公司過賬,得到衛的同意。隨後,朱儁鵬私自填寫了一張30萬元的轉賬支票並蓋好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2006年7月2日,朱、王二人在朱儁鵬的辦公室裏,由朱用尖嘴鉗撬開行財股股長黃某辦公桌抽屜,在轉賬支票上偷蓋了黃的印章後再蓋上朱儁鵬自己的印章。次日,朱、王持該支票從涇縣財政局教育佈局調整資金專戶上轉款30萬元至衛某公司的賬戶,提款後,朱、王二人共同用於賭博和歸還賭博所欠的高利貸。2006年8月8日,王旭離家外出。
2006年8月至9月,朱儁鵬又與陳源達合謀,採取上述相同的方法分三次從涇縣財政局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資金賬戶及教育佈局調整資金賬戶上轉款108萬元至陳源達父親陳某私營的涇縣涇川鎮印刷包裝廠的賬戶。提款後,二人共同用於賭博和歸還賭博所欠的高利貸。2006年9月14日,二人一同外逃。
案發後,王旭於2006年9月20日向檢察機關投案,其親屬代爲退贓14.3萬餘元。9月27日、29日陳源達、朱儁鵬分別向檢察機關投案,二被告人親屬代爲退贓及檢察機關追回贓款計44萬餘元。三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陳源達在涇縣看守所羈押期間,及時發現並制止同監房一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行爲,避免了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庭審中,三被告人均自願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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