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7月26日,天津海事局在坐落於保稅區的國際貿易與航運服務中心內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天津市海上搜尋救助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內容。該《規定》的頒佈實施,將使天津的海上搜救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軌道,爲保護海洋環境、加快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和港口航運事業的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
據瞭解,2006年天津港吞吐量達到2.58億噸,集裝箱吞吐量達到595萬標準箱。隨着港口規模和吞吐量的不斷擴大,船舶交通流量以每年近20%的速度增長。2005年,進出天津港的船舶(商船)交通流量爲64330艘次,2006年達到77231艘次,大型船舶增長尤爲迅速。隨着東疆保稅港區、臨港工業區的進一步開發建設,天津港船舶流量還將大幅增加,海上事故發生的機率也將隨之提高,海上搜救工作也愈發重要。建立快速高效的應急保障機制,對保持安全暢通的海上通航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
2006年初,天津海事局專門成立搜救立法小組,開始了天津市海上搜救立法的實際行動。在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草案、公約、預案等文件資料和系統整理分析搜救中心十多年來工作制度、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最終草擬完成《規定》。這也是繼廣西之後,我國第二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規範海上搜救行動的嘗試。
據瞭解,《規定》共六章四十五條,主要規範了“適用範圍”、“搜救原則”、“搜救機構”、“保障工作”、“搜救行動”和“法律責任”方面的內容。海上搜救的管轄區海域面積約15000平方公里,海岸線長度約153公里,包括從渤海灣中部到歧河口和澗河口間連線與海岸之間的廣闊水域。天津市人民政府對海上搜救工作進行統一領導,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設在天津海事局,由該局負責海上搜救的組織、協調、指揮及日常運行管理工作。
據介紹,《規定》強調生命救助的無償性原則,要求“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搜救的義務”。遇險人員則有獲得無償搜救的權利,這也是國際慣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規定》明確,搜救工作的具體原則是“就近、快速、高效”。但是,搜救行動往往投入較大,因此《規定》將搜救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並對經費的管理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爲搜救工作提供了資金保障。《規定》還對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規定》指出,在海上遇險或獲悉遇險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迅速向搜救中心報告。接到險情報告後,搜救中心將根據險情級別確定是否啓動應急預案。搜救中心把海上突發險情分爲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海上突發事件四級,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海上突發事件及海上客船突發事件,或者搜救中心認爲必要時,可以啓動海上搜救應急反應預案。
《規定》明確了中止搜救行動的兩種情況,一是受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的限制,致使搜救行動無法進行的,二是繼續搜救將危及參與搜救人員和搜救船舶、設施、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搜救行動的終止分四種情況,一是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二是倖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三是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已獲得成功或者緊急情況已經不復存在;四是海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者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擴展或者復發的可能。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是在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和天津市政府領導下的,社會各部門廣泛參與的公益性海上搜救組織。1989年成立以來,組織實施了幾十次海上搜救行動。據天津海事局統計,2003年至2006年間,天津轄區共處理各類報警120起,組織海上搜救行動79起,成功救助船舶58艘,救助人員1400人。4年間,救助成功率連創新高,2006年達到100%。其間,調派各類救助船舶239艘次,救助直升機12架次。在天津海事局組織下,搜救中心快速高效地完成了人命救助任務,維護了海上安全環境。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除搜救中心辦公室外,下設四個分中心。第一分中心:中海石油渤海公司,主要負責渤海水域本系統和海上設施安全工作。第二分中心:天津市水產局,主要負責漁業船舶的搜救工作。第三分中心:天津民航局-中國通用航空公司,主要負責民航飛機的搜救工作。第四分中心:天津海事局,主要負責海上防污染工作。遇有較大海難事故,各分中心力量不足時,由市搜救中心統一協調組織搜救。中心成員單位包括天津市交委、天津警備區、天津市公安局、海軍航保部、天津海事局、中國民航天津空管站、東方通用航空公司、中信海洋直升機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港務局、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渤海公司、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天津救助基地、天津市氣象局、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天津市水產局、天津市環保局、中散公司、天津航道局、天津市海洋局等成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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