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間有很多事,不比不知道,一比就有意思了。
比如下面這三件事。
《信息時報》8月2日報道,任某等30名工人6年中分別被公司炒了魷魚。去年年底,他們才找到廣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百萬補償金;60天申請仲裁的期限早已超過,仲裁委不予受理。
與這些工人相比,武漢一位職業經理人通過法律,維護了自己的權益。《楚天都市報》說,他受聘擔任一商場總經理後,被商場在合同期內炒了魷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獲8.8萬元賠償。
而《煙臺晚報》不久前卻講了一個職工“自炒魷魚”,單位及時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裁決職工支付違約金66744元的故事。
瞭解第一件事,很多人也許會想:那些工人太缺乏法律意識了,只能自認吃虧。
對照後兩個,筆者感到問題不是這麼簡單。
現在,國家法制越來越健全,普法也越來越深入,但要求每個勞動者都像律師等專業人士那樣熟悉法律,不現實,也沒必要;再者,由於教育程度、社會經驗不同等原因,武漢那個職業經理人的明智和見識,也不是每個人都能具備的。就像廣州那些工人,有些法律規定哪怕關乎切身利益,他們都可能不知道。具體的國情決定,全民教育、全民普法只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所以,在感嘆工人不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同時,是否也要想想:出現類似問題,社會有什麼責任?
三家勞動爭議仲裁委的裁定都有法可依;但第一個故事,6年時間中,如果社會或單位中能有某個機構或部門,給工人提醒,哪怕告訴他們一句“有一個委員會是專門解決勞動爭議的,你得抓緊時間去問問”,損失也許不會那麼大。
現在,不僅國有企業,一些規模較大的外企、私企都設立了工會組織,這是社會的進步。
但一些單位能不能把維護工人權益放在與維護自身利益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設立具體部門,公開政策,更紮實地做工作,這方面不怕“繁文縟節”。
一些公共領域部門能不能替公衆想得更周全一點兒,辦事更主動一點兒,不要等到最後一刻,工人們找上門來,才告知“已經過期,不予受理”。“衙齋臥聽蕭蕭竹,疑似民間疾苦聲”,這份敏感和焦慮,人民公僕不該缺少。
有的司機,以前違章了,也許不知情,驗本時,看到把滯納金都算到內的罰單,才傻眼。如今,很多地方,違章記錄即刻上網,打電話也能方便查到,通過廣泛宣傳,讓司機們都有自查意識,這就是人性化執法。
勞動維權等部門能不能效仿,也多些“換位思考”,在工作中打出一些“提前量”,爲服務對象早想一步,多想一些。只要真正樹立以人爲本的意識,這不難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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