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按照委託協議書爲一家公司辦理一建設項目的拍賣手續,然而,在該女子部分履行責任後,卻得不到佣金,由此引發了一起房地產經紀糾紛案。法院對此案兩審之後,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判由被告給付原告委託報酬120萬元。
原告黃某訴稱,被告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爲通過拍賣方式購買位於本市河北區的一處建設項目,於2004年10月27日與原告簽訂了委託協議書。雙方約定:由原告負責協調辦理被告參加建設項目拍賣的前期工作,拍賣會召開之日原告的第一期責任即告完成;第一期拍賣後,原告負責協調辦理優惠政策以及後期完成過戶一切手續;如被告購買的項目成交額爲7000萬元以上,被告應按成交額的1%向原告支付佣金等。合同簽訂後,原告代理被告進行拍賣登記等手續,爲被告協調辦理了建設項目拍賣的前期工作。2004年10月29日,被告以19800萬元的成交價競拍成功,購買了建設項目。此後,被告卻未依約給付佣金。由此,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佣金198萬元。
法庭上,被告辯稱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無效。因爲原告是以自然人身份簽訂的,原告既不能代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也不具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根本不具備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主體資格。同時,被告還提出,公司取得建設項目的開發權是通過自行競買取得的,後期的過戶等手續是自行辦理的,原告未履行基本義務。
原審法院認爲,原被告訂立委託協議後,原告已按協議的約定爲被告參加拍賣活動,履行了前期工作義務,並使被告能夠順利參加項目競買。被告競拍成交後,應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給付原告委託報酬。考慮到被告競拍成交後,原被告未再合作履行協議約定的拍賣項目過戶等事宜,按照等價有償原則,應酌情減少委託報酬。由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委託事務報酬人民幣120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請。
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