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主委託中介公司賣房,但在合同履行期間,中介公司沒有按照約定期限支付定金。爲此,房主向中介公司發出信函,稱這封信函即是解除合同通知書。但中介公司否認收到該信函,並拒絕返還房屋的權利憑證。由此,雙方對簿公堂。天津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後,根據相關情況,依法推定上述信函即是房主主張的解除合同通知書,遂一審支持了房主的訴訟請求。
房主認爲遭到欺詐
2005年8月14日,劉某和本市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調入合同》。合同約定:劉某自願將自己擁有的一套坐落於南開區的私產房屋委託由某置業公司全權銷售,委託價格爲16.2萬元;某置業公司於2005年8月18日付給劉某定金5000元,劉某於8月25日前騰空房屋;某置業集團留存劉某提供的產權證原件和土地證原件。合同簽訂當日,某置業公司交付給劉某一個存摺。劉某訴稱,當某置業公司交給他存摺時,告訴他5000元定金已經存到了存摺裏,但當他到銀行劃賬時卻發現存摺內的存款爲0。劉某認爲某置業公司的上述行爲顯然屬於欺詐,是嚴重不履行義務行爲。
後因某置業公司未在約定期限支付5000元定金,劉某於同年8月30日向其發去了一封掛號信。劉某提出這封掛號信是解除合同通知書,故訴請判令某置業公司返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中介反訴對方違約
法庭上,被告對原告的訴請不予認可,稱自己並沒有收到過原告的信函。被告辯稱,在雙方簽約後,原告一方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所以置業公司暫時沒有支付定金,後置業公司多次口頭和電話通知原告辦理相關手續,但原告拒不辦理。原告採取了欺騙的手段,假意不讓置業公司的經辦人員爲其打定金,反而說置業公司沒有支付定金,並以此爲藉口稱置業公司違約,原告的真實目的是爲了在簽約後不履行義務。但是,置業公司還是作出了讓步,在原告不辦理手續的情況下,於11月8日向其發出催告通知書,要求其履行騰房義務。後又於11月10日將5000元定金匯入原告所持的存摺裏。由此,被告提出,自己已表現出了履約誠意,而原告不履行騰房、辦理公證等義務,違約在先,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規定,如原被告雙方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向對方賠付合同標的額的5%作爲違約金。由此,被告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賠償違約金8100元,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認定合同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調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應予確認。合同約定,被告於8月18日支付原告定金5000元,但被告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定金。2005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發出了信函,被告於8月31日收到該信函,並進行了簽收。庭審中,原告稱該信函是給被告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被告否認收到了該信函,但是,也未向法庭提供於8月31日簽收的原告信函的內容,故法院依法推定原告所發出的信函是原告主張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因此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調入合同》自2005年8月31日已經解除。被告的反訴請求,因證據不足,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在判決生效後5日內,被告返還原告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逾期不履行,原告到有關部門申請補辦,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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