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近日,不斷有網民,特別是一些企業經營者致電北方網新聞熱線,詢問新《勞動合同法》何時實施,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有何新的規定。記者就此採訪了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院長王炳瑞。據介紹,《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與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相比,該法在簽訂勞動合同方面主要規定了三項措施:
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即凡已用工而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爲不違法。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年內自用工之日起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日,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三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一年內未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外,還應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外該法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符合以上條件是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動權在勞動者。
王炳瑞還特別提醒用人單位,要高度關注《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簽訂的新規定,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尊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簽約權,嚴格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期間、程序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王炳瑞院長指出,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無視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簽約權,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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