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醉酒後搭乘出租車,因在上車後無法講清目的地,出租車司機拒絕繼續拉載,雙方爲此發生糾紛。其間,出租車司機用手推倒一人,未料,竟致其顱腦嚴重損傷,不久後死亡。死者家屬爲此將出租車司機及死者同伴一同告上法庭,索賠損失。經兩審審理,日前,法院判令被告司機、死者同伴分別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18.3萬餘元和5萬餘元。
2004年10月12日21時許,年近花甲的趙某與朋友陸某酒後搭乘金某駕駛的出租車。由於酒後不清醒,趙某與陸某說不清要去的地方,讓金某空轉了兩圈。對此,金某很是氣憤,遂將車停下,拒絕繼續拉載趙、陸二人。陸某見狀下車,藉着酒勁兒將金某拽下車並抓住金某。趙某也隨即下車用腳踹並追打金某。金某隻得一邊躲閃一邊撥打110報警。其間,金某用手推了趙某前胸一下,趙某一個趔趄倒在了另一輛出租車的車輪下。隨後,趙某被送至醫院救治,經診斷,趙某腦部受到嚴重損傷。當月20日下午,趙某死亡。意外發生後,趙某的妻子及一雙兒女將金某及陸某一併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二人賠償損失。
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趙某、陸某酒後乘坐金某駕駛的出租車,因說不清要去的具體地點,被金某拒絕拉載後,遇事不冷靜,與金某發生爭吵。趙某有辱罵、追打金某的行爲,是造成此次糾紛的起因之一,應負次要責任。陸某在金某拒絕拉載後率先下車,將金某拽下汽車並抓住金某,其行爲亦是引起糾紛的原因之一,對造成趙某死亡應負一定的責任。金某作爲職業出租車司機,在遇到趙某、陸某酒後不清醒及說不清要去地方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到有關部門去解決,而不應擅自拒絕拉載,以致激化雙方矛盾。在被趙某連續追打的過程中,金某應當預見到趙某的年齡大,且在酒後的狀態下,應儘量採取避讓、剋制的態度,而金某卻在被追打過程中,用手推趙某前胸,致趙某倒地,造成趙某死亡的嚴重後果,故金某應對此次糾紛負主要責任。綜合上述分析,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後,陸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經開庭審理及審覈證據,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於陸某與金某的責任問題,市二中院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說,陸某因醉酒後不能正常控制自己的思維和情緒,而首先採取過激的行爲,是引起糾紛的原因之一。在整個事件發生過程中,陸某、趙某、金某的行爲共同結合,對造成趙某死亡的後果發生了一定的作用,因此,三方行爲均是造成損害發生的原因,屬於混合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爲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審判決根據各方行爲對損害發生的作用程度,確定陸某、金某承擔責任的範圍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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