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8日下午,湖南省郴州市國土資源局。幾名打着赤膊的裝修工人聚在臺階下,抽着香菸,望着路上行色匆匆的人流。
國土局喜遷新址。遺憾的是,原國土資源局的黨組書記副局長楊秀善同他“最信任”的司機吳軍沒能見證那一刻。2007年7月31日,楊秀善涉嫌受賄一案,在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同時站在被告席上的還有吳軍。
此案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偵查,湖南省高院指定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雨湖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分別於2006年12月28日、2007年1月25日以被告人楊秀善涉嫌受賄罪、被告人吳軍涉嫌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移送湘潭市檢察院起訴。
權利尋租
在郴州,有關“官”與“礦”的故事一直被人們所津津樂道。
柳興(化名)是臨武縣某鉛鋅礦礦主。2000年,柳興與廣州一梁姓老闆共同投資300多萬元,在臨武縣鎮南鄉開辦鉛鋅礦,並辦理了採礦許可證。
他領到採礦許可證不到兩個月,當地村支書邱某看到該礦出礦頗豐,就勾結當地村民李某從柳興礦界內的一條廢棄巷道進行非法開採,搶奪資源。
爲保護自己的正常經營,柳興便到臨武相關部門舉報村支書邱某非法開礦,並請求縣委有關部門對其合法企業進行保護。(法制週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這一舉報被傳到邱某耳朵後,邱某便“派人到柳興礦上去搶設備”。
“合法礦得不到保護,非法礦卻大行其道。”柳興說,在當地,這樣赤裸裸的奪礦事件不時上演。
而作爲相關執法部門,對此並非完全毫不知情。柳興說,2007年4月21日,素有“劉礦長”之稱的臨武縣政法委書記劉愛國被湖南省紀委“雙規”。(本報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在此之前,臨武縣國土局黨組書記歐書義、縣公安局副局長鄺獻勇被省紀委的人帶走。
歐書義是郴州市國土資源局爲數不多的享受副處級待遇的正科級幹部。在一些國土資源幹部看來,“歐跟楊秀善的關係很是不一般”。
檢察機關的資料顯示,歐書義爲了感謝楊秀善在其人事任命中幫了忙,分別於2004年5月某日在南非一賓館裏送給楊秀善600美元,2006年4月某日在廣州某酒店送給楊秀善8000澳元。
2005年11月某日,歐書義以楊秀善在臨武縣金江鎮“黑山裏”煤礦入股分紅爲名,送給楊人民幣2萬元。
聘書記爲“技術顧問”
郴州當地一位紀檢系統的人士告訴記者說,生於1952年的楊秀善是河南內黃縣人。1995年,楊秀善在郴州市地礦局任局長,2001年,原市地礦局跟國土局合併成郴州市國土資源局,楊擔任黨組書記、副局長一職,“主要分管礦產資源”。
在礦產資源豐富的郴州,國土部門無疑擔任着重要角色。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楊秀善最終沒能“堅持住自己的立場”。(本報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楊秀善不是個張揚的人,”辦案人員透露,從調查情況看,“楊受賄大多在過年過節的時候。”
楊是分管礦產資源的具體領導,“一般最後一關是由楊秀善簽字”。郴州市國土資源局一黨組成員說,久而久之,在監管機制上開始出現漏洞。
“儘管有人曾私下提醒過楊秀善,但他似乎並沒有真正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郴州一位紀檢系統的人士稱。
公訴機關指控,楊秀善在擔任郴州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副局長(正處級)期間,通過辦理探礦權、採礦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延期、緩交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以及人事任命和調解礦產糾紛等方面給予“關照”,單獨或夥同司機吳軍共同收受他人人民幣155.4萬元、美元1.56萬元、港幣18萬元、澳元8000元,摺合人民幣共計191.5551萬元。
公訴材料表明:郴州市某公司法人代表、郴州市甦仙區白露塘某金屬礦股東沈某,爲感謝楊秀善對其礦證年檢、年審、緩繳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等方面的關照,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沈某以聘請楊爲其礦廠“技術顧問”的名義,分6次,每次3萬元,送給楊共計18萬元。
司機充當的角色
在楊秀善受賄的過程中,其司機吳軍充當了一個重要角色。
2004年四、五月間,譚某、雷某等人在郴州開辦“宏源”有色金屬礦廠,爲辦理採礦許可證,譚某通過朋友找到吳軍,許諾給吳軍和楊秀善“股份”。(法制週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吳軍帶領譚某到辦證相關部門打招呼,經楊的手審批簽發了該礦採礦許可證。2005年春節,雷某通過朋友送給吳軍、楊秀善36.8萬元人民幣,吳軍分得16.8萬元,楊得20萬元。
慢慢地,深諳“潛規則”的人開始領略到吳軍的“辦事效率和能力”。
2005年1月,郴州某拍賣公司股東羅某爲感謝楊秀善對其公司承攬拍賣金屬礦業務的關照,通過吳軍送給楊秀善人民幣10萬元,後來楊將這10萬元交由吳軍保管;同年10月,羅某再次通過吳軍送給楊人民幣10萬元。
“吳軍參與共同收受他人人民幣36.8萬元,併爲楊秀善窩藏贓款10萬元,楊、吳二人將所收財物用於個人消費或投資其他礦產或存入銀行。”湘潭檢方公訴材料說。
郴州市國土局執法大隊某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生於汨羅市的吳軍只有高中文化。吳平時喜歡打牌,而且賭注較大。(本報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在某些場合,吳軍經常有意無意地透露自己的身份,“說自己跟局長關係非同尋常”。
“從1995年開始,楊書記還在市地礦局任局長時,吳就是他的司機。”該工作人員小聲地說,“楊書記很相信他。”
“有礦主曾送錢給楊秀善,遭到拒絕,後有人向他們提議,直接找楊的司機吳軍就可以了。”臨武縣某礦主說,通過幾次“成功”行賄,他們認爲將錢交吳軍轉給楊,“安全,辦事可靠,效率高”。
◎專家說法
警惕官員身邊的腐敗
目前,國家工作人員身邊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身邊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共同受賄、貪污等現象越來越突出。(本報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由於身邊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如何處理他們成了司法界亟待研究的問題。
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祕書長、法學博士王恩海認爲,以受賄爲例,行賄人通過身邊人員行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身邊人員根據其實施行爲的不同,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共犯,這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中均不存在問題。(法制週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第二,構成介紹賄賂罪。身邊人員單純爲行賄人和受賄人提供機會的,不構成受賄罪的共犯。第三,同時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和介紹賄賂罪,根據刑法理論,這屬於想象競合犯,應按照受賄罪從重處罰。
“通過制度建設來構築預防職務犯罪的籬笆,是當今我國反腐敗的核心所在。”王恩海說,現在很多制度遠遠跟不上反腐敗工作的要求。因此,建立更完備的反腐敗法規政策顯得極爲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