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原庭長張某,因爲收受賄賂,利用手中職務之便,干擾數十起案件,先後收受單位和個人賄賂現金164.5萬元,美金1000元。昨日(9日),記者從登封市檢察院瞭解到,該案經登封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張某一審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受賄所得財物全部上繳國庫。
張某,男,中共黨員,曾任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2000年夏,河南拍賣行經理張某某爲了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攬取拍賣業務,分兩次給張某送現金12萬元。1999年下半年和2000年初,河南天信拍賣行總經理馬某爲了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攬取拍賣業務,分3次給張某送現金12萬元。2000年三四月份,張某在辦理鄭州隆祥實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河南省某公司案件時,鄭州隆祥實業有限公司代理律師蘇某分兩次給張某送現金5萬元,後該公司經理齊某安排有關人員在上海給張某送現金3萬元。
據登封市檢察院承辦此案的人統計,張某在1999年8月至2000年8月擔任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期間,先後利用職權收受他人賄賂現金164.5萬元,美金1000元。登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得到了登封市人民法院的確認和支持。故登封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受賄所得財物全部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