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奉行外開放的原則,致力於同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對話、交流與合作。
上海合作組織已與聯合國、東盟、獨聯體、阿富汗建立了正式聯繫。2004年12月,上海合作組織獲得聯合國大會觀察員地位。2005年4月中下旬,上海合作組織祕書處分別與獨聯體執委會和東盟祕書處簽署了諒解備忘錄。2005年11月,上海合作組織祕書長與阿富汗駐華大使簽署《關於成立上海合作組織與阿富汗聯絡組的議定書》。今年2月,聯絡組舉行了首次會議。此外,上海合作組織還派代表參加了歐安組織的一些活動。成員國正在研究和商談上海合作組織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亞太經合組織、集體安全條約組織、歐亞經濟共同體、歐盟、世界海關組織和經濟合作組織建立聯繫的問題。
2004年,塔什干峯會通過《上海合作組織觀察員條例》,規定了吸收觀察員的條件、程序、觀察員權利等。2004年6月塔什干峯會和2005年7月阿斯塔納峯會分別給予蒙古和巴基斯坦、伊朗、印度觀察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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