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上崗”被企業視爲行之有效的用人“法寶”,但有學者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競爭上崗有違法風險,競爭上崗究竟還能不能搞?昨天,勞動法學者肖勝方接受記者獨家採訪時表示:只有空缺的崗位搞競爭上崗纔沒有法律風險,落聘在崗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做回原來的崗位。
合同沒到期被強制競崗
46歲的劉先生在某企業工作20多年,3年前與單位簽了5年合同,任市場部主任職務。今年初,單位搞競爭上崗,劉先生落聘市場部主任一職,原銷售部副主任王先生競爭上崗。劉先生說:“爲這個單位賣命了二十幾年,現在老了幹不動了連個崗位都沒有了,合同5年一簽,3年前簽約的時候合同上的崗位明明寫的市場部主任,現在還差兩年,憑什麼讓我下崗?”
對此,企業老闆表示:“競爭上崗,能者上弱者下、能進能出,是人才脫穎而出、保持企業活力的好機制。”
強制改變員工崗位違法
但有勞動法學者認爲,競爭上崗必然要改變部分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涉及到勞動合同內容的改變,必須平等自願協商。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以競爭上崗爲名強制要求員工調整崗位肯定是違法的“霸王條款”。
廣東省與廣州市兩級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南方勞動法律網首席法律顧問肖勝方律師解釋:“競爭上崗屬於勞動合同的一種協商、變更形式,一種時間更長、程序更復雜的變更形式,只不過更公正、公開、民主,是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雙方都同意,協商一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比如勞動者不同意,就不能改變已經簽訂好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空缺崗位才能搞“競崗”
“所以,如果單位組織競爭上崗,對於王先生這樣競聘成功的勞動者,雙方是協商一致的,改變勞動合同沒有問題,皆大歡喜。”肖律師表示。
對於落聘的勞動者,肖律師建議:“如劉先生,由於簽約時間是5年,且約定職務是市場部主任,劉先生有兩個選擇,第一是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第二個選擇,劉先生完全有權利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擔任市場部主任的職務直到2年後合同期滿,主動權掌握在落聘者手上。”
他說,企業想搞競爭上崗而不冒法律風險,必須用空缺或合約已經到期的崗位搞競爭上崗,最好請來專業法律人士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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