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爲加強鐵路天津站臨時客站地區管理,現將《天津站臨時客站地區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站臨時客站地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鐵路天津站臨時客站地區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天津站臨時客站地區(以下簡稱站區),是指東至琳科東路東側,西至琳科西路西側,南至旅客疏散區隔離護欄,北至津濱大道南側範圍內的區域。
第三條位於或進入站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成立天津站臨時客站綜合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站區辦)。站區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制定並落實站區管理制度;
(三)監督、檢查站區內公安、交管、市容、環衛、綜合執法、環保、民政、物價、文化、新聞出版、市政、園林、衛生、工商、運管、客運等部門履行各自職責;
(四)協調鐵路、公交、郵政等單位相關事宜;
(五)組織協調站區內各種活動及院校、部隊接站工作;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五條站區內(含鐵路管理區域進出站口外)各種設施的設置、拆改、工程建設以及各類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停車場(處)設置前,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徵求站區辦意見。
第六條公安、交管、市容、環衛、綜合執法、環保、民政、物價、文化、新聞出版、市政、園林、衛生、工商、運管、客運等部門在站區設立或派駐的執法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依法管理,並服從站區辦的組織協調。
第七條鐵路公安機關、鐵路衛生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維護臨時客站鐵路轄區內的治安秩序和衛生檢疫工作。
第八條位於或進入站區內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公用設施完好和環境整潔,及時制止、舉報違法行爲。
第九條在站區內佔用廣場、道路等市政設施設置電話亭、書報亭、公交站(牌)、停車場等服務設施,應當合理佈局、統一規劃、方便羣衆,並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條站區內的建築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夜景燈光設施、戶外廣告設施、公共場地等方面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一條站區內的各類設施,由設施設置單位負責養護。設施設置單位應當經常檢查,發現設施破損,及時維護、更換,保持設施完好。
站區辦應當加強對設施養護的監督,發現設施損壞的,應當督促設施設置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二條發現影響社會秩序的瘋、癡、呆、傻、重患人員,公安、民政部門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對在站區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積極提供救助。站區辦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十四條在站區發現的無名、無主遺體,經所在地公安機關確認後,由公安機關通知民政部門依照《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的有關規定出具允許火化證明。
第十五條對站區內發生的違法行爲,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駐站區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罰款、收費或扣留車輛或物品的;
(二)刁難當事人,索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爲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爲的;
(五)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檢舉人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爲的。
第十七條對拒不聽從勸告,不服從管理,侮辱、毆打站區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站區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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