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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剿噪聲,津城總動員
交通
各類運營車輛
禁止喇叭攬客
機動車輛以及各種交通工具也是噪聲污染的一個主要來源,本市交通部門負責管理交通工具的噪聲污染排放,做好噪聲污染的防治工作。
按照規定,在市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裝有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聲器和喇叭,並保持性能良好。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規定,在非執行緊急任務或者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地段和時段內,不得使用警報器。機動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噪聲標準的防盜報警器。各類運營車輛不得使用廣播喇叭招徠乘客。
禁止機動車輛在外環線以內地區(含外環線)及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的建成區內鳴放喇叭。進入外環線以內的運輸建築施工材料的車輛,必須於當日19時後進入,並於當日23時前離開。
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應當降低音量並逐步改爲低音廣播系統或無線電通訊聯繫方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鐵路機車進入本市建成區內,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禁止或限制鳴笛。各類機動船舶(包括氣墊船)在本市建成區內的河道航行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企業
產生噪聲污染
要繳納排污費
從市環保部門獲悉,本市將加強工業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噪聲污染防治,產生噪聲排放的單位應按規定繳納一定的排污費,情況嚴重的應責令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違反者將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
按照規定,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對設備進行合理佈局,採用低噪聲設備,改進工藝,並採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尼減振等治理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
工業企業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按照規定到所在地的區、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噪聲源的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應提前15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發生突發性重大改變,必須在改變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排放噪聲超過國家標準,應治理並繳納超標排污費。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並定期向所在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治理進度,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可以根據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工地
夜間建築施工
必須經過批准
建築工地發出的噪聲往往令廣大市民煩躁不安,爲此,本市建設部門認真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施工中採用人工打樁、氣打樁、攪拌混凝土、聯絡性鳴笛等施工方式,除搶修、搶險作業外,不得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根據有關法規,施工單位向周圍排放建築施工噪聲,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如施工噪聲超過噪聲限值,因技術條件所限,不能通過治理消除噪聲污染,必須採取措施把噪聲污染減少到最低程度,並在施工現場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與受其噪聲污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達成一致後才能施工。需夜間施工的,必須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覈批准後,才能施工,並由施工單位公告當地居民,對違反者有關部門將採取處罰措施,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社區
住宅午間夜間
禁止噪聲作業
從市環保局獲悉,居民由於娛樂或家庭活動發出噪聲也要受到規範管理。有關法規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間和夜間使用音響設施、各類樂器等進行噪聲擾民的家庭室內娛樂活動。禁止午間和夜間在住宅樓內進行噪聲擾民作業。
《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爲主的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其他發出高噪聲的音響器材,以及在午間和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商業宣傳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發出大音量,應在公安部門規定的活動區域和時間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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