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下午,廣西自治區高級法院對藤縣原縣委書記秦國明職務犯罪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判處秦國明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70萬元。
廣西自治區高級法院審理認定,秦國明在先後擔任藤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共收受賄賂款161.2萬元;秦國明的家庭財產中,扣除其受賄所得款、違紀收受的紅包款,扣除其本人及家屬的合法收入,還有人民幣350.264564萬元、美元2.551271萬元、港幣3.766168萬元無法說明合法來源。秦國明的行爲已經構成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對秦國明執行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70萬元,其受賄所得款和鉅額來源不明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今年4月30日,梧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貪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決秦國明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75萬元。秦國明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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