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濟市兩名法官在辦理一起民事侵權案件中,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原告方損失37萬元。法院一審認定兩名法官的行爲構成玩忽職守罪,但由於犯罪情節輕微,免於刑事處罰。
被告人崔曉紅,系永濟市人民法院審判員。另一被告人郭宏學爲永濟市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舜都法庭庭長。
2000年12月28日,中國工商銀行永濟市支行(以下簡稱“永濟工行”)以出讓方式從永濟市人民政府購買土地使用權6.43畝。2003年,永濟市蒲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蒲津公司”)對該宗土地進行開發建設。
2003年6月,蒲津公司在施工過程中與相鄰的村民吳保國發生糾紛。在緊鄰吳保國家的一棟樓房將要施工時,吳保國以施工造成影響爲由進行阻擋。此後,蒲津公司與吳保國之父吳三元達成“建房補償協議”,協議規定,蒲津公司給吳家補償1.2萬元,以後施工中吳家不得作任何干擾。同時,北樓建造時離吳宅距離50釐米。
協議生效後,蒲津公司開始按協議施工。但吳保國繼續向蒲津公司提出補償要求,在遭到拒絕後開始阻撓施工。2004年4月17日開始,施工被迫停止3個月。
2004年7月,吳保國拆除了自己平房的後牆並向後移了50多釐米,準備蓋樓。
2004年7月22日,就在吳保國剛剛給自己的房子打地基時,蒲津公司以永濟工行的名義向永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吳保國的樓房一旦建成,“必將使原告樓房南陽臺完全處於陰暗之中,嚴重影響原告住房戶的採光和通風。”
同一天,永濟工行向永濟市法院遞交“先予執行申請書”,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吳保國立即停止其侵害行爲,並拆除違法建築”。
2004年8月3日,永濟市法院下達(2004)永民初字第780號民事裁定書稱:“爲避免雙方當事人損失進一步擴大,被告應立即停止建房爲宜。”法院裁定,“被告吳保國立即停止建房,本裁定書送達後立即執行。”
然而,吳保國並沒有停止建房。在此後將近3個月時間裏,蒲津公司多次找到永濟法院審理本案的法官崔曉紅和庭長郭宏學,要求制止吳保國建房,可吳保國的三層樓房還是建起來了。(本報2007年1月24日曾予以報道)
蒲津公司認爲,法院先予執行裁定生效期間,被勒令停建的樓房還是建起來了,完全是因爲承辦法官崔曉紅、郭宏學的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
2006年8月28日,崔曉紅、郭宏學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永濟市檢察院取保候審。運城中院指定平陸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7月,崔曉紅承辦永濟工行訴吳保國案。8月3日,崔曉紅依當事人永濟工行書面遞交的先予執行申請書,製作民事裁定書,裁定吳保國立即停止建房。8月4日送達雙方當事人。8月6日,永濟支行又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第二項爲拆除吳保國所建二層樓。吳保國在接到裁定書後,繼續施工建房。永濟支行的委託代理人多次找到崔曉紅、郭宏學要求制止建房行爲,並對吳保國採取相應措施。崔曉紅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先後4次制止吳保國的建房行爲,但均未能制止住。此後,崔曉紅、郭宏學受院領導指派親自到現場丈量尺寸,回來後郭明確告訴崔雙方尺寸都不符,把案件中止了,由土地部門確權。崔既未中止案件審理,又未讓土地部門確權。9月4日,崔曉紅通知永濟工行代理人帶鑑定費並派車前往運城中院對其提出的採光問題進行鑑定,到中院後僅諮詢了有關庭室負責人,未委託鑑定。在裁定書生效期間吳保國的三層樓房建成。永濟市人民檢察院委託專業機構對永濟工行住宅樓因吳保國所建三層樓將其1~3層及樓道大部分陽光遮擋損失鑑定,鑑定結論是,單元樓損失價值爲370010元。
被告崔曉紅、郭宏學認爲,自己在辦案中已經盡職盡責,不構成犯罪。
2007年7月29日,平陸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崔曉紅、郭宏學的行爲構成玩忽職守罪,鑑於“犯罪情節輕微,可從輕判處”,兩人犯玩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永濟工行訴吳保國民事侵權一案一審判決後,吳保國向運城中院提起上訴。運城中院向山西省高院提交了“關於上訴人吳保國與被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永濟市支行相鄰侵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
2005年9月6日,一份印有“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紅字名頭、蓋有“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章、但沒有編號的回函下發了。
2005年9月13日,運城中院下達(2005)運中民終字第9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書沒有引用任何法律條文,而是說“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並請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高院覆函意見”,裁定撤銷永濟市法院(2004)永民初字第780號民事判決,發回永濟法院重審。
2005年12月30日,永濟法院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749號民事裁定書。同樣,這份裁定書也沒有引用任何法律條文,而是直接裁定,“二審發回重審時函告本院,重審時按照高院覆函意見執行。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爲,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本案永濟工行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裁定駁回永濟工行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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