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一審獲勝訴的中國國民黨市長候選人黃俊英出庭。
雙方支持者冒雨前往聲援,警方也到場戒備維護秩序。
高雄市長選舉訴訟二審21日上午將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首次開庭,高雄市長陳菊律師團20日發布新聞提出上訴理由,針對一審判決陳菊當選無效的不合理之處提出質疑。對手黃俊英律師團也發布新聞一一加以反駁。
陳菊陣營提出五項上訴理由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菊上訴理由包括:一審審判長黃宏欽認為陳菊對於競選乾部的行為有概括授權,故應共同負責,然而去年12月8日深夜記者會是由競選乾部陳其邁、蕭裕正及管碧玲等人召開,陳菊從未授意。若候選人對所有助選人員的行為都必須概括承受,黃俊英難道不必為其後援會助選員古鋅酩等人的賄選行為負責?
其次,古鋅銘等人為黃俊英發放『走路工』(對選民發放賄選金)事件確有其事,檢察官也已將古鋅酩等人起訴,證實陳其邁等人的舉發內容為真實。陳其邁等人的言論既無惡意誹謗,也非以不實言論意圖使他人不當選,更非選舉詐術,陳菊何來當選無效?
再則,黃宏欽指陳菊陣營在競選活動時間後纔召開記者會,『突襲』黃俊英;陳其邁等人在去年12月8日深夜11時餘召開記者會是因『走路工』事件在當晚10時40分纔發生。隔天上午8時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陪同黃俊英投票時,指稱陳菊陣營抹黑黃俊英,以及隨後國民黨陣營召開一連串記者會及散發簡訊會攻擊陳菊,廣獲媒體報道,陳菊總部去年12月9日所召開的兩次記者會只是被動響應而已,何來『突襲』之說?
陳菊律師團說,一審法官認為,陳菊陣營構成『選舉罷免法』103條一項二款所指『其它非法之方法』,但從『立法』目的來看,所謂『其它非法之方法』,應是跟同款條文所載『強暴、脅迫』同等程度的手段,陳其邁等人召開記者會舉發賄選及被動響應對手攻訐,怎麼會是強暴脅迫?
黃俊英陣營一一加以反駁
黃俊英律師團回應說,古鋅酩根本不是黃俊英的競選乾部或助選人員,黃俊英根本不需要為其行為負責,更無概括承受問題存在。
黃俊英律師團認為,只要是直接或間接有利於候選人獲取選票的行為,都應屬於競選行為。況且,陳菊記者會召開地點為陳菊競選總部,參加人員是陳菊的主要競選乾部,記者會攻擊對手,內容都與高雄市長選舉有關,一般有判斷事理能力的正常人都不會誤認該行為不是競選活動。
黃俊英律師團強調,古鋅酩等人不是為黃俊英發『走路工』,原審判決是因勘驗針孔錄像內容後發現,古鋅酩發賄款時是為某高雄市議員候選人拉票,因此與黃俊英的關聯性已遭切斷。陳其邁等人縱然要主張真實善意的原則而無惡意誹謗,其對象不該針對黃俊英。
黃俊英律師團說,陳菊陣營去年12月8日深夜『黃俊英賄選抓到了!』記者會於隔天經《自由時報》及《臺灣時報》大幅報道,且陳菊競選總部還繼續於隔天上午及下午召開第二及第三場記者會攻訐黃俊英,並散發近三萬通相關簡訊,怎可辯稱只是被動響應?
黃俊英律師團又說,『其它非法之方法』不必等同於強暴脅迫手段,已經臺灣『最高法院』於2005年臺上字1117號判決中論述明確,這也是島內大多數法界學者相同的見解,並無可爭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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