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先生將自己的本田雅閣汽車掛靠在一家公司對外出租,騙子曹某租賃該車後持虛假證明到典當行進行典當,獲贓款16萬餘元。曹某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但典當行卻拒絕將汽車返還給劉先生。爲了要回自己的車,劉先生將典當行告上法庭。日前,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爲,典當行沒有依照《典當管理辦法》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覈實車輛實際所有人,未盡到完全的審查注意義務,應承擔財產返還責任。
據劉先生的代理律師介紹,今年35歲的劉先生和妻子都沒有工作。2006年5月,劉先生花21.8萬元購買了本田雅閣轎車一輛。
同年8月25日,劉先生與一家商貿公司簽訂了車輛掛靠協議。雙方約定,劉先生將汽車掛靠在該公司,然後由該公司對外租賃。同時,雙方還就掛靠期限、租賃費用的分配等事宜進行了約定。
協議簽訂當日,商貿公司就將汽車租賃給曹某。租車僅僅3天,曹某就持僞造的身份證、機動車產權證明及行車證等證件,使用化名將租賃的本田雅閣轎車以18萬元的價格典當給某典當行。扣除相關費用後曹某實獲典當款16萬餘元。
商貿公司發現後立即報案,警方將曹某抓獲。今年1月,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2年。
曹某雖被判刑,但劉先生的車仍然停放在典當行。因此,劉先生將典當行告上法庭,請求法官確認“典當行收取涉案汽車作爲典當物進行典當的行爲無效”,判令典當行立即返還涉案汽車。典當行如不能返還汽車,應賠償其購車費、機動車保險費等各項損失23.7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典當行與曹某訂立了汽車典當合同。曹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該合同過程中,使用僞造證件騙取典當行當金,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該事實經刑事判決確認在案。所以雙方典當合同應依法確認無效。
典當行在辦理車輛質押典當手續過程中,沒有依照《典當管理辦法》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覈實車輛實際所有人,未盡到完全的審查注意義務,應承擔財產返還責任。故劉先生要求典當行返還車輛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劉先生作爲車輛所有人,明知車輛屬非營運車輛,卻將該車掛靠在商貿公司對外租賃。而商貿公司超越經營範圍開展汽車租賃業務,對外出租不是其公司名下的非營運車輛。他們的行爲均違反了《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目前,典當行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汽車到底歸誰所有,還要看終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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