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幹滿10年的“老員工”可跟“老東家”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只要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且無違法違規等情形,年輕勞動者也可要求訂立這種“從一而終”的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將獲賠每月兩倍的工資。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做客《城市管理廣播》,就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法進行“釋法”。
三種人可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北京地區合同短期化很普遍,因爲企業界有一個誤區——認爲短期化用工可以有主動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郭克利分析認爲,通過簽訂短期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最大限度地自由選擇勞動者,並減少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但他同時指出,短期合同嚴重影響員工的穩定感、歸屬感和工作熱情。
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合同不足三個月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了明確規範:第一,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第二,試用期在同一個單位只有一次,試用期只適用於企業新招收錄用的人員;第三,先簽合同纔有試用期,在合同期間內可以約定一段時間作爲試用期,而不能以試用期爲由,不籤合同。企業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勞動合同法》視同無效。
進入勞動合同期間,在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允許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簽訂無期限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換句話說,企業與職工簽訂3個月以下勞動合同或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不允許約定試用期。晨報記者姜葳
新法釋法: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鐵飯碗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並不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終身制‘鐵飯碗’。”郭克利強調,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比如因職工過失,企業同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是解除條件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要嚴格。
據介紹,以前籤的合同並不能從明年1月1日以後累計,而應該從明年起重新計算,“所以不能說以前已經滿10年,到明年自然轉成無固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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