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勞動法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加重企業現有責任
《勞動合同法》通過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昨日,由南方勞動法律網主辦的《勞動合同法》系列沙龍在法官學院舉行。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黎建飛教授和廣州律師、大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探討《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有關員工離職補償金的法律問題。
無須突擊解僱員工
“現在很多企業都感覺《勞動合同法》加重了他們的責任,打算趕在明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大量裁員。這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解。”黎建飛表示,“《勞動合同法》的出臺絲毫沒有加重企業現有的責任。”他談到關於《勞動合同法》溯及力問題,也就是法條的起算日是2008年1月1日。比如:《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這裏的“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十分重要,因爲或許《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勞資雙方已經數次連續訂立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鑑於此,《勞動合同法》特別作出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新法施行後再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始計算。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勞資雙方已經兩次續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先前的續訂次數不計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的續訂次數。
企業炒員工有明確規定
“銷售人員不能完成每月規定的任務量,能不能炒他?需不需要付經濟補償金?”某大公司人力資源主管問黎建飛教授。“如果員工不能完成月定額任務量,那企業要給他換崗、培訓,換崗後仍然不能完成規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黎建飛教授回答。
“現在的關鍵問題是,企業規定的定額標準是否合理,很多企業的定額標準是自己瞎定、亂定,大部分員工都完不成,導致員工必須加班,就好像變成了員工自願加班,企業就想當然地不給加班費!”黎建飛教授強調,“定額的標準必須合理,不能突破普通勞動者8小時的完成量。”“有的企業就像卓別林演的《摩登時代》裏面,把最嫺熟工人的速度規定爲所有人要達到的標準,這當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黎建飛表示,《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對於企業對定額標準必須合理也有規定,“企業亂定定額標準,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因爲根據《勞動合同法》,由於定額標準規定不合理而炒員工,屬於違法炒人,要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兩部法律衝突怎麼辦?
黎建飛表示,現在的合同都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簽訂的,可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有很多衝突的地方,例如違約金問題。比如劉小姐以前跟單位籤的合同規定,合同期滿時間是明年年底,如提前辭職,每個月要付違約金500元,假設明年5月劉小姐要求辭職,《勞動合同法》明年1月實施後,劉小姐這種情況是不需要付違約金的,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又規定以前的合同繼續履行,如果按原合同執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有什麼意義?就此南方勞動法律網的首席法律顧問肖勝方律師認爲,第九十七條存在法律漏洞,應該修改。“不過勞動者可以放心,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法官應該會考慮到這個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條文來辦案。”肖勝方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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