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業經營者片面地認爲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會對勞動用工產生影響,經濟補償金的設置更是明顯對資方不利。”針對目前經營者中普遍存在的這一認識誤區,昨日,廣州市勞動力市場服務中心特意邀請國家勞動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主任、新合同法主要參與制定人王文珍,爲近600名企業負責人進行專題解讀。
改變強資本弱勞工現狀
據介紹,目前我國的固定期限合同簽定率非常低,僅僅只有29.8%,而另外超過七成的勞動合同都是有限期的合同,且大多數爲不超過1年的合同。這樣的勞動合同簽定狀況,與西方國家相比完全相反,對維護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勞動用工也十分不利。“出臺此法的兩大目的便是解決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和勞動合同期限短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確實有着改變勞資雙方‘強資本、弱勞工’狀況的作用。”國家勞動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主任、新合同法主要參與制定人王文珍在解讀新法時表示。
過渡性條款穩定勞動用工
王文珍表示,企業經營者所表現出的過分憂慮其實沒有必要。“《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企業影響是全方位的,爲防止新法的實施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造成較大沖擊,新法規定了四項過渡性條款。”王文珍說,按照新法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可繼續履行。這一規定意味着,《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即便其條款與新法相違背,只要訂立時不違反當時的法律,均應該繼續履行。
此外,新法還明確規定,對於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這裏的“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十分重要,因爲可能在該法施行前勞資雙方已經數次連續訂立了固定期限的合同。鑑於此,《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新法施行後再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始計算。
經濟補償年限明年開始計算
此外,新勞動合同法對於已建立勞動關係但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這一規定明確了,新法實施前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雙方應在新法實施後及時補籤書面勞動合同,最遲應在新法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補籤書面的勞動合同。
而對於廣大企業經營者最爲關心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繳問題,新法也有了明確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則按當時的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這就意味着,今後企業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是以2008年作爲計算補償金的初始年限(即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累計不超過12個月)。被補償職工2008年前的服務年限將依照當時當地的有關規定予以折算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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