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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新《勞動合同法》四大熱點
勞動合同一直被譽爲勞動者就業時的“護身符”,新的《勞動合同法》一出臺就受到廣大勞動者的強烈關注。昨天,市勞動保障部門請來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參與勞動合同法立法的相關負責人舉辦《勞動合同法》講座,吸引了本市300多名企業的人力資源主管與會。在講座上,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專家詳細分析了新的《勞動合同法》中尤爲勞動者關注的四大熱點問題。
熱點一
防止勞動合同短期化
提醒:簽約兩次之後須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事實上勞動者合同都是3到6個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見,讓勞動者長期處於緊張和壓抑的狀態。《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任務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頻繁簽訂勞動合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專家這樣說,“出臺《勞動合同法》的兩大目的便是解決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和勞動合同期限短的問題。”新法14條規定,勞動者與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如果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規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此外,新法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熱點二
杜絕老闆濫用試用期
提醒: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不能約定試用期
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做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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