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於今年7月1日通過並將於2008年1月1日施行,引發各方關注和爭議:企業擔心是否過度保護了勞動者的權利?員工隨便炒老板魷魚,公司的利益怎麼保障?勞動者疑慮怎麼確保企業真正施行法律規定?老板故意找茬開除人怎麼辦?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韓延斌,為廣州企業界和法律界的200多名企業高管、人力資源經理、法務人員和社會律師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的適用問題。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各種疑慮,時報記者諮詢了韓延斌法官和省市兩級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肖勝方律師。
企業擔心
問題1員工隨便炒老板公司怎麼辦
開制衣廠的劉老板擔心:『員工愛走就走,要是任務量密集的時候,我的員工突然大量走人,我怎麼辦,不能按期完成訂單不是得賠死?』《勞》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解答:
肖勝方律師表示:『如果員工同時、大量、有預謀的離開,那老板應該反省自己對待工人的方式是否有所不妥。如果是正常情況下的少部分工人離職,應該不會影響工廠的正常運作。事實上,這是我們的用人單位還沒有把觀念轉變過來,勞動者是自由人,在選擇工作的自由上,不應該受到任何限制,國外的法律根本沒有違約金這項約束,我們還規定了培訓和競業限制兩種情況下要付違約金。』
『即便在《勞》出臺前,我們的法院判決也開始越來越傾向於不支持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韓延斌介紹,在國內的司法實踐中,一開始法院的判決大多支持違約金,『但90年代末期之後,法院判決支持違約金的案例越來越少了。』
問題2員工能力提高就走單位很冤
『新進來大學生,啥都不會,我和同事經過一年多培養,總算讓他能做點事情了。這一年多基本上我們公司就是給他工資讓他學東西,可一年多過去了,他翅膀硬了就走了,我們的利益誰保障?』一位中型IT公司老板向記者抱怨。按照《勞》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違約金,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纔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
解答:
『這是用人單位把培訓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能力的自然提高給混淆了,培訓應該是到第三方機構的專項培訓。』肖勝方打比方:『比如法官,從一個新分配到法院的畢業生做了法庭書記員,到助理審判員、到審判員再到到法官,勞動者能力提高了,他也付出了勞動為單位創造了價值,單位已經獲益。用人單位應該拋棄這種怨天尤人的心態。』
問題3員工工作敷衍企業想炒都難
『相對於員工,企業處處受制,那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混日子的員工會不會難以解僱,影響企業的效率,又變成吃大鍋飯了?』人力資源主管黃女士擔心。
解答:
『企業要拋棄怨天尤人的抱怨心態,這不是《勞》帶來的問題,是制度設計的問題,細化規章制度就能解決這個問題。』作為省市兩級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肖勝方律師對勞資糾紛經驗豐富:『企業要作出改變,沒有規章制度的要趕緊訂立規章制度,有規章制度的要細化規章制度,科學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完全能解決這些問題。例如企業可以把違紀程度分類,員工犯一次小錯就給予一般性警告,累計三次一般性警告就昇級為嚴重警告,嚴重警告就可以開除。』
肖勝方提醒:『企業老板、人力資源部門從現在開始就要好好了解、學習今後遵守《勞動合同法》了,否則會得到慘痛教訓,因為《勞》賦予勞動者保護自己的權力,用人單位一旦違反,法律責任非常明確,勞動者索賠相當容易。』
勞動者疑慮
問題1最高賠償只有十萬
『根據《勞》,老板炒了我之後應該付我的經濟補償最多只有十萬嗎?』關於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數額計算方法,《勞》規定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還有一個新條款,即經濟補償金的限制封頂條款:『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解答:
肖勝方律師提醒勞動者,這一條款引起了企業、勞動者甚至是媒體的普遍的誤解,認為勞動者能夠得到的經濟補償一律是12年封頂。肖律師指出,只要是勞動者月工資不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就不受12年封頂的限制。
問題2規章過於苛刻咋辦
『規矩是老板訂的,他要是規定遲到一次就開除,打瞌睡一次就開除等很苛刻的條款怎麼辦?』有員工擔心,《勞》的實施會讓老板為了方便炒員工而把規章制度定得更苛刻。
解答:
肖勝方律師解釋,『《勞》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的權益。遲到一次就開除這種條款是不會被法官支持的;至於打瞌睡這類的規章制度,要視勞動者的崗位來區別,如果是保安人員,打瞌睡就是很嚴重的過錯,如果是辦公室文員,打瞌睡就不是嚴重過錯,不能因此解僱。』
問題3老板不實施也沒轍
『這個法律的確是維護了我們的利益,但是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情況下,能夠真正實施嗎?明年1月1日後老板遲遲不施行怎麼辦?要打官司我們小老百姓哪有這個時間和經濟成本啊,我聽說這部法律被人稱為「用來被違反的法律」。』某公司的一名女白領說出了很多人的擔懮。
解答:
肖勝方律師對這部法律的執行表示了樂觀。他認為這部法律用了很多條款來規定企業的責任,且規定得非常具體,如果企業違反,必將承受很大的責任。比如,企業如果超過一個月不簽合同,如果違反,要賠償雙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沒有簽,自動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注意維權,積極向勞動仲裁部門、法院尋求救濟。
時報訪談
民營企業家謝小夏游戲規則一致,無需太擔心
『其實政府在制定相應的法規前,肯定是經過反復論證的,對於新《勞動合同法》這樣一部法律,我們這樣的經營者雖然可能受到衝擊,但也還沒到懮慮的程度』,企業內擁有超過300名員工的廣州得潔洗滌劑廠廠長謝小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如是表示。
謝小夏告訴記者,從1993年創建企業並有了一名僱員,14年來從她企業內進進出出的員工起碼已超過了千人之數。由於企業內一直保持著比較通暢的勞資溝通機制,這麼多年來除了因勞資雙方對部分勞動法的規定存在著認識上的差異而產生不同看法外,謝小姐的企業從未發生過一起勞資糾紛、訴訟。
據謝小夏介紹,在這十多年的經營過程中,員工合同期滿後,公司不與之續約的情況也發生過;員工因為私人原因在合同期內離開企業的事情也曾發生過。但這些事情,都沒有引發過什麼勞資矛盾,而且在得潔洗滌劑廠的勞動合同裡,並沒有設置『違約金』這樣一個概念,在員工離開企業一直是不需支付違約金的。而在這樣的寬松的條件下,得潔公司一直保持著較高的人員穩定率,員工服務企業一年以上的超過了98%,服務兩年以上的也在九成以上。
『所以,對於新勞動合同法中的員工不需支付違約金的條款,對於我們企業的衝擊並不大,而新法的其他條款,對於遵紀守法的企業來說也不會是太大的問題』,謝小夏頗為自信的向記者表示道:『畢竟,對於企業經營者而言,大家的游戲規則都是一樣的,為了吸引勞動者,企業經營者勢必在提昇員工待遇、保障員工權益等方面著手改進,這其間造成的成本增加問題,承受的也不會是一家企業,而是一個行業或者整個社會,正規經營者無需太過擔心。』
酒樓老板李先生勞動者不參保,企業代受過
和民營企業代表謝小姐表現的坦蕩有所不同,在番禺區洛溪地區經營一家中等規模酒樓的李先生卻對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卻表現得十分擔懮。『我最為擔心的就是簽定勞動合同後員工可免繳違約金的條款,還有就是用人單位不為員工參加社保就得賠償的條款』,李先生進一步表示道,目前在廣州的餐飲服務業中,員工流動性大、員工本身不願參加社保的現象十分普遍。『以我這家已經經營了8年的酒家為例,只要我一開口要和工人簽正規合同,保證他們立馬會「散人」不乾,至於為他們購買社會保險,除非單位和個人部分全部由僱主負擔,否則別指望他們會同意從微薄的工資中拿出百十塊錢來參保了』。
李先生頗為無奈的告訴記者,在這8年多的經營期間,他的酒樓走馬燈似的換過起碼不下200名工人,能在酒樓內乾上半年以上的,肯定就是『老員工』了。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受僱傭者不會再有違約的擔懮,可能流動性更大了。這種情況下要求僱主一定履行為員工參保等社會責任的條款,無疑是一柄雙刃劍,因為參保需要勞、資雙方承擔費用,要從工人們那剛剛超過最低工資標准的微薄收入中摳出過百元的參保費用,這似乎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一旦出現了僱主願意參保,員工卻不願參保的事情又該怎麼處理呢?對於新勞動合同法,李先生有著這樣的擔懮。
普通白領黃小姐視工作為發展,不亂炒老板
畢業一年多時間,目前供職於一家外貿企業的黃小姐,是『員工合同期內離職無需繳納違約金』條款的忠實擁躉。『大學畢業後找到的第一份工作,用人單位往往是要和我們簽定一個比較長合同期的勞動合同的,我就和單位簽了兩年的合同。一旦涉及到落廣州戶口的問題,這個合同期肯定會更長(一般為3?5年)。而真正要求一個處於青年期的工作者,紮紮實實的為企業服務這麼長時間,肯定也不是一個容易的事情』。黃小姐向記者表示,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員工合同期內離職無需繳納違約金的條款,勢必會導致企業要麼為員工提供切實的素質提昇培訓,要麼就從提昇員工薪酬待遇等方面來穩定人員,保持公司的正常運作。無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對於員工來說,都是有利無弊的。
『至於資方代表對員工零責任頻繁更換老板的擔懮,我覺得也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在勞資雙方當中,佔據強勢地位的畢竟是資方,一個員工一旦選擇了一份工作,肯定在取得報酬的同時也會兼顧到這份工作或這個行業的發展。頻繁跳槽對於普通勞動者而言,並無半點好處,一旦在本行業有了一個「亂炒老板」的壞名聲,你叫他今後如何再在這個行業找到工作呢?』黃小姐說。
網民有話說
網友[59.33.229.*]:
就目前中國的工業及商業經濟發展狀況,如果法制不能公平的體現根本的對等性,一是會使很多企業虧損或者倒閉,原因是有一批新崛起的社會精英缺失道德誠信,會給原企業帶來災難性後果;二是會使很多工薪階層流汗又流血,原因是強勢的企業要絕對的服從資本的意志,畢竟財富的積累是靠榨取勞動的剩餘價值。
所以在立法,或修改勞動法時,我們既不能忽視現實環境中的強弱,也不能忽視弱勢群體中強的一面。法嘛,就是要求公平、公開、公正。這次勞法的修改一邊倒,不妥啊,要從國民經濟發展的大環境考量。可以對法律的真空進行增補,改善司法體制,增強執行力度。
網友[61.140.60.*]:
中國就是這樣的了,什麼都矯枉過正!老板的權益在哪裡?
網友[61.145.230.*]:
希望這次勞動法修改之後真的能夠幫助到所有的勞動者,不要只說不做,或執行起來隨隨便便。
網友[219.137.38.*]:
好消息:以後打工的一年可以拿16個月的工資,還很輕松。方法為:在A企業第一個月好好乾,讓它簽合同,第二個月開始氣死老板,逼他炒你,可得一個月賠償工資;第三個月到B企業,如此類推。不要擔心找不到工作,只要簡歷編好點,工資要求低點,企業肯定上鉤。
另外,做市場業務還可以同時到三個以上企業上班領底薪。方法:在B企業做做樣子時跟A、C企業講在拜訪客戶,輪流到三個公司做樣子(拿個好點的包放些報紙和新勞動法還有三張假身份證)即可。不用業績了,讓企業炒吧,還有賠償,一家炒了馬上補倉。老子就等新勞動法給俺的好日子!
網友[221.232.104.*]:
這真是一種悲哀!既然是勞資雙邊的合約關系,為啥勞動者不需要負違約責任?
網友[221.232.104.*]:
要是勞動者不願意購買社會保險,責任該誰負?
網友[61.145.241.*]:
我是企業老板我反對:《勞》不讓我輕松剝削打工仔。
我是打工仔我贊成:《勞》讓打工仔有點點保障。
編輯點評勞資關系是到了該好好調整的時候了
即將於明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經法律專家黎建飛教授的精妙解讀,尤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廣大讀者熱議。黎建飛教授在解讀中將新法利好勞動者多項條款一一列明,讓原本對這個新法不甚了了的筆者對新法頓生好感:這個新法來得正是時候,我們的勞資關系是到了該好好調整的時候了,而我們的勞動者權益也是該有更好地保護了。
只要對近30年來中國勞資關系的歷史演變稍有了解,就會明白新法的現實意義。這30年來,總體趨勢可以說是勞動者地位不斷跌落的過程。從國家主人翁、到工人階級老大哥、到建設者、到工人、到勞工,30年來,勞動者的稱謂可以說是一變再變,當然,這不僅僅是稱謂的改變,更是實際地位的巨大轉變,是勞資關系從無到有,從強到弱的巨大改變。及至近年來層出不窮的黑窯工黑奴工的出現,可以說勞動者地位已經跌落到谷底。
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這應該跟我們發展觀出現偏差有莫大關系。在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們把GDP作為唯一的追求目標,只要能夠實現GDP的增長,幾乎可以無所不用其極。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無論是法律法規還是政策的制定,到具體執法,都有向資本方傾斜的傾向,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可以出紅頭文件公然踐踏勞動者權益以招商引資。所謂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就是最典型的話語體現。公平不僅不是基礎,而是第二位的,而且只是兼顧。失去公平這個最起碼的基礎,勞資關系失衡就是必然的。因為資方天然地具有強勢,人力供大於求的現實,強化了這種失衡,如果我們的法律法規再出現偏差或巨大漏洞,這種失衡就只能是更加嚴重。
正是基於這個原因,筆者對於新法在扭轉已然失衡的勞資關系表現出很大的興趣。當然,要真正達致勞資關系平衡,光一部法是不夠的,我們還必須徹底改變經濟至上的不當思維,回歸到真正以人為本,回歸到對人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護的大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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