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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危害遠大於敲詐、勒索,但是法律對其的懲罰卻輕於此類犯罪。相對於涉案金額動輒上億的傳銷案,對其參予者的處罰有時才只有幾千元。工商總局直銷監管局局長張輝今日表示,政府相關部門目前正在致力於改變這種情況,通過立法上的改善,加大對傳銷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據張輝介紹,在1998年國務院發出禁止傳銷通知的時候,是把傳銷作爲一種經營行爲來禁止的。經過8年的發展變化,傳銷已經發生較大變化,從危害經濟秩序到違反治安秩序,甚至是暴力刑事犯罪結合在一起,拉人頭式傳銷已經佔整個傳銷行爲的80%—90%以上。現在再用非法經營罪對這種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打擊,顯然還是遠遠不夠的。
張輝表示,由於相關法律對構成傳銷犯罪行爲的主客觀要件、證據要求、移送標準、管轄範圍等還缺乏明確規定,這還需要相關部門逐步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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