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家貨運代理公司誤將19萬餘元人民幣匯至天津一家公司的賬戶內。發現出錯後,廈門這家公司多次要求返還款項,但遭到天津公司拒絕,無奈之下廈門公司只得提起訴訟。日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令天津公司歸還廈門公司錯匯款項。
廈門某貨代公司在開庭時表示,由於公司財務人員的失誤,造成該公司於2007年4月的一天,從廈門市一家銀行誤向天津某貨代公司的賬戶內電匯轉款19萬餘元。廈門公司發現該錯誤後,先後多次與天津的公司進行交涉,要求返還其上述款項,但該公司每次都無理拒絕返還。因此請求法庭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不當得利款19萬餘元。在庭審中,廈門公司提供了公司業務電匯憑證,證明在今年4月匯給天津某貨代公司19萬餘元。
然而,被告天津某貨代公司的總經理在庭審中卻表示,被告公司不是他開辦和經營的,他只是一個造紙廠的工人,根本不知道此事。
最終法庭查明,今年4月12日,廈門公司確實從當地的中國銀行向被告的賬戶內電匯轉款19萬餘元。電匯憑證載明爲相關“港雜費”。後來,廈門公司發現自己出錯,遂向被告追索款項,但未能追回。
最終,南開區法院一審判令被告天津某貨代公司返還廈門公司人民幣19萬餘元。法院認爲,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款項後,被告未舉證證明原告所匯款系被告通過合法來源取得,因此被告應將訴爭款退還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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