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連日推出的“居民小區和諧物業”系列活動中,不少市民和物業公司紛紛向本報反映,許多小區的物業矛盾實際是開發商遺留的“後遺症”,物業公司往往替開發商背了“黑鍋”。
一些開發商在銷售樓盤的時候,往往會對購房業主做出承諾,但到業主實際入住後,卻不能完全兌現,物業公司再與開發商協調的時候,也是缺乏有效手段。例如一些樓盤在銷售時,開發商原本承諾的入住後小區整體環境、道路、煤氣入戶等條件都沒實現,造成了第一期業主入住後無法正常生活,而物業公司除了做一些安撫工作以外別無他法。在項目當中出現的質量問題也存在着開發商維修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引起了業主對物業公司的不滿。甚至有的業主認爲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合夥進行欺騙,從而喪失了對物業公司的信任,進而影響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還有的開發商爲了增加賣房亮點,大肆宣傳配套設施,宣稱物業用房每層功能佈置得十分完善,檯球室、棋牌屋、閱覽室等讓業主充滿了期待。而當他們拿到各項許可證之後到房屋賣出,錢收進腰包,卻私自將物業用房改爲商品房,改變物業用房功能,甚至拿到了物業用房的產權證。雖然《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但是就是有一些不法開發商無視法規。此外,一些開發商在小區內沒有修建必要的體育活動設施,以及小區內攝像監控佈局不合理等問題,影響了業主的生活,結果物業公司在後期管理服務時也受到了業主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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