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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9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圓滿解決了埃梯梯科能(天津)電子工業有限公司爲員工補繳住房公積金一案,17名進城務工人員收到52000餘元補繳公積金款,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鮑某等17名(原審原告)於1996年5月到上訴人埃梯梯科能(天津)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單位工作,每年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期限一年,工資報酬不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照國務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原審被告應爲原審原告繳納住房公積金。經原審原告多次主張,原審被告於2004年11月開始,按月爲原告交納住房公積金。2005年10月,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被告依照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回執),只爲原審被告補繳了2002年11月至2004年10月的住房公積金。但對原審原告主張被告補繳2002年10月之前的住房公積金,該中心處理意見書以原告爲進城務工人員,被告不予補繳原告公積金。
本案上訴人埃梯梯科能(天津)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一般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一中院提起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該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上訴人埃梯梯科能(天津)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一次性給付鮑某等17名被上訴人52000餘元,雙方勞動關係續存期間存在的所有住房公積金糾紛事宜,不再有任何爭議。
17名被上訴人當庭收到上訴人支付的補償款項,並向一中院送上感謝信,感謝法院公正執法,一心爲民,維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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