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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紅剛律師
俗話說,『虎毒不食子。』然而,2007年9月初,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惡母強迫女兒賣淫案,並因惡母五年前有犯罪前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2005年5月,況春燕從貴州來到江蘇,在江蘇吳江搭識嫖客陳雲飛(化名),隨後她將女兒介紹給陳雲飛,從中收取嫖資1萬元,期間她的女兒竭力反抗,況春燕以暴力手段逼迫其就范。2005年9月,法院依法判處況春燕有期徒刑7年。在監獄服刑期間,況春燕主動交代自己曾因犯介紹、容留他人賣淫罪,於1999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的事實。法院認定況春燕構成累犯,本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但鑒於況春燕主動交代前科情況,有悔罪表現,故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3個月(據《新聞晚報》)。本期『法律講壇』邀請朱紅剛律師講解累犯的相關法律規定。
特邀嘉賓 朱紅剛
著名刑事律師,重慶紅剛律師事務所主任,先後為開縣井噴案第一被告吳斌辯護,為綦江大橋案第一被告辯護。
朱紅剛律師說,『累犯就是指那些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行為』。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那些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給予從重處罰,使他們最終得到改造。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因此,對於累犯,是法定的從重處罰規定。
本案中,況春燕在1999年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罰執行完畢還沒有超過5年又犯罪,是標准的累犯,有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但是況春燕主動交代前科,有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因此,對況春燕最終判處有期徒刑7年3個月是合情合法的。
毒品再犯有別於累犯
2007年8月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清遠中院對被告人黃文寶、陳志鴻等販賣毒品、窩藏毒贓一案,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此前,清遠中院於2006年11月已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文寶死刑;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志鴻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2年6月,黃文寶、陳志鴻等人密謀販毒,以共同出資購買高純度海洛因然後加入底粉稀釋的方式販賣毒品。隨後,黃文寶、陳志鴻在犯罪過程中被抓獲。清遠中院認定黃文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現又重新犯販賣毒品罪,而且數額巨大,構成再犯依法應予嚴懲。而陳志鴻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重新犯罪,認為構成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於是作出上述一審判決。黃文寶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後,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據《清遠日報》)。
朱紅剛律師說,『這裡面有毒品再犯和累犯兩個概念,再犯和累犯在從重處罰的角度是一致的。但是,毒品再犯和累犯還是有區別的,國家為了加強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所以特別規定了毒品再犯。』毒品再犯不再受制於5年時間界限的規定,只要前後都是毒品犯罪,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都要從重處罰。
朱紅剛律師認為,還值得一提的是特別累犯,一般來說,特別累犯就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累犯。它在時間間隔上與毒品再犯一樣,突破了5年的時間界限,只要前後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都要從重處罰,目的是加強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打擊。因此,也有人把毒品再犯認為是一種特別累犯。
緩刑能否構成累犯?
2001年5月,許曉強(化名)因故意傷害別人,被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定,許曉強因為主觀惡性不強,因此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緩刑期間,許曉強收斂了很多。但是,緩刑期滿後,許曉強因為囊中羞澀,竟然公然搶劫他人,再次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歸案。近日,法院依法審理了許曉強涉嫌搶劫一案。但是,許曉強因為此前犯故意傷害罪,檢察院與法院對許曉強是否構成累犯產生了分歧意見。(據《檢察日報》)犯人此前判處緩刑是否可以構成累犯?
朱紅剛律師認為,『勞教人員和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人員,都不應當構成累犯。』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考驗期間沒有違規,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這表明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被宣告緩刑後,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的刑罰就不再予以執行。因此,緩刑是有條件地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既然緩刑是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那就不能把緩刑理解為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緩刑考驗期滿不是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因此對緩刑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新罪的,不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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