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領域過去一週最大的事情,莫過於國務院決定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即國有企業終於要向自己的老闆政府上交利潤、派發股息,政府則將國企分紅所得的收支編製成預算。這裏有兩層含義:其一,國企13年來不向政府上交利潤的日子結束了;其二,國有資本作爲一個整體性概念,是賠是賺,賺來的錢花哪兒去了,首次有了明細賬目。
其實,從2002年開始,國企經營狀況就有了明顯改善,當年實現淨利潤3786億元。此後利潤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遞增,今年估計會突破1.5萬億。如此高的利潤,既不用上交國庫,又不好再增加本已豐厚的工資福利,再投資就成了選擇,以致國企大部分利潤都變成投資積澱了下來,國民無緣分享。這也是投資高漲難下的重要原因。
所以,至遲到2005年,國企上交利潤就應恢復了,拖到現在,只能以部門利益難以協調來解釋。
好在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總算髮布,亡羊補牢、未爲遲也。但細讀這份意見,兩個擔心揮之不去。
首先,如何讓國資經營預算儘可能多地用於公共服務,避免取之於國企、用之於國企的自我循環。
關於國企紅利的支出方向,國務院意見的表述是:1.資本性支出。2.費用性支出。3.其他支出。無論資本性支出還是費用性支出,都與企業直接相關,與公共服務只是間接相關而已。雖然第3點也講了可用於社保支出,但“必要時”和“部分”這兩個限制詞,總給人以不大情願的感覺。
經濟學中有個“被監管者俘虜監管者”原理,用這個原理來預測國資經營預算的前景,結論不容樂觀。中國壟斷國企擁有對監管當局的信息優勢,他們會極力誇大自己的經營成本和發展需要,從而減少上交的利潤額。而且,中國國企與監管當局還有血緣關係,本來就是一家人,而中國社會的利益制衡又遠不如美國,所以中國監管者被“忽悠”的概率要高得多。
第二個擔心,通觀意見全文,關於國資預算的監督,只有第十條中的六個字:“依法接受監督”。至於依什麼法、接受誰的監督,意見隻字未提。(馬克)
按道理,這應由預算法來規範,因爲該法第19條明文規定國有資產收益屬於預算收入,第66條規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各級政府的預算、決算進行監督,未經人大批准,預算不得執行。
這麼一來問題就大了,因爲根據意見規定,從預算的編制到執行到複覈,只需要本級政府批准,好像都沒人大什麼事。
當然,意見很可能只是個框架性文件,具體的實施細則會解決上述疑問,但這裏仍要強調:國資經營預算絕不是政府一家的事。政府雖是國企事實上的老闆,但細論法理,政府只是代行老闆職能,因爲憲法規定國有資產全民所有,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經由民主選舉產生的各級人大。所以,正確的委託代理鏈條應該是:全民→人大→政府→國資委→國企,而國資經營預算當然應讓國資的真正老闆受益,並接受他們的監督。在人大監管不存在的前提下,政府作爲監管者被“忽悠”的風險不免放大。公衆從國企分紅中受益的美夢要想成真,人大必須說了算,相應的制度安排必須確保此一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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