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2006年11月3日,61歲的廣州市番禺區居民陳桂馨因大面積腦梗塞發作,被判定爲“腦死亡”。
從2003年判定中國內地首例真正意義上的“腦死亡”病例至今,我國已判定200多腦死亡病例,廣東佔40%,其中有61例成功進行了器官移植,廣東佔1/3——這是記者從昨日召開的廣東省首屆腦死亡學術研討會上獲悉的。
專家認爲,雖然執行腦死亡可以爲移植提供器官,但推行腦死亡絕不是以此爲落點的。專家更坦承:腦死亡立法近期不可能有突破。
討論焦點
“腦死亡”會立法嗎?
北京大學法律專家孫東東教授說,腦死亡問題目前沒有造成中國社會關係的混亂,人大也認爲腦死亡沒有立法的可行性、迫切性——“腦死亡立法主要問題在於規範醫生的行爲,這屬於醫學範疇,沒必要立法,不能什麼都‘泛法律化’,一個醫學行業管理辦法即可。”
據介紹,目前最新的《腦死亡判斷標準(成人)》和《腦死亡判定技術規範》已經通過了專家的審定,儘管醫療機構尚未常規實施腦死亡判定,但這表明我國的腦死亡立法工作已經進入實質性階段。著名腦死亡研究專家陳忠華教授說,腦死亡立法將經過實踐、標準、國務院管理條例、人大立法幾個過程。在實踐階段,參考國內外的草案和標準。目前已經進行到“標準”階段,擬定了《腦死亡判斷標準(成人)》和《腦死亡判定技術規範》,專家們對腦死亡的判定標準和技術達成共識。接下來將等待相關部門的頒發。
孫東東教授表示,《腦死亡判定管理辦法》目前也還只是專家意見稿,其中制定了腦死亡的判定和標準,以及對判定技術的管理總政治部,但還未提交給衛生部。孫東東透露,《腦死亡判定管理辦法》年底將有明確理論出臺,“但腦死亡立法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近幾年內不可能有突破。”孫東東教授表示。
陳忠華指出,在我國,實施腦死亡的最大障礙在於公衆的不理解以及對醫院和醫生的規範管理。“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盡100%的努力。”“還有呼吸爲什麼宣佈死亡,拔下呼吸機不就是等同於‘殺人’嗎?”這是許多家屬在面對腦死亡者時,難以越過的情感壁壘。
而專家稱,改變公衆的觀念需要時間。但是,加強醫院和醫生的管理,確是目前腦死亡需要討論的。“管得太嚴邊遠山區可能難以執行;管得太鬆或可能出現借腦死亡‘謀殺’或者濫宣佈腦死亡。”對此,孫東東認爲,實施腦死亡,對於醫生的准入資格和醫院的准入資質都需要一個嚴格的審定,這些到底由誰來監控、如何監控,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規範。
“腦死亡採用”可節約資源
公衆普遍認爲腦死亡採用可以節約社會資源。據統計,一個需要循環、呼吸等生命支持的腦死亡病人每天醫療花費在5000到10000元之間;國家每年據此項所支出的醫療費用達到數百億。
“以200例腦死亡者爲例,每人每天花費至少5000元,一般可以‘存活’4個星期即28天,大家可以算算其中的花費。”陳忠華教授認爲,這種花費對於貧困家庭來說,是很沉重的經濟負擔;加上家人陪伴損耗的勞務,其成本沒法計算。
“但是,認爲腦死亡的採用可以節約社會資源,這是一個誤區;它的重大意義在於優化資源配置。”據介紹,對腦死亡者搶救除了經濟花費之外,還會嚴重影響醫務人員的搶救工作,將稀缺的醫療資源用於死亡不可逆轉的人,而不是用於有希望搶救過來的人身上。這是一種資源分配不公正。“如果可以用作器官移植,社會意義和資源優化更是無法計算。”陳忠華表示。
“腦死亡”設定是爲了器官移植?
近年來,關於“腦死亡”、“器官移植”的爭論一直存在。“腦死亡”的概念對於器官移植手術的意義極大,按我國傳統心肺死亡標準,從屍體(心跳和呼吸停止)上摘取器官移植到病人,器官質量比較差,很多都不能用了。而腦死亡狀態患者(心跳和呼吸維持)身上的器官質量通常都很高,移植效果也會更好。因此,將腦死亡作爲病人死亡的標準,在此基礎上,才能進行器官移植。所以,有些人就認爲“腦死亡”的設定就是爲了適應器官移植的需求。
“器官移植與腦死亡之間無因果關係,腦死亡更重要的意義是體現人道主義和資源配置方面。”陳忠華教授駁斥此觀點,並不是說被判定爲腦死亡的,就可以將其器官用作移植。“最重要的一點是,還需要腦死亡者或其家屬的同意,才能進行器官移植。如果家屬不同意,腦死亡者與器官移植之間沒有任何的關係。”
“腦死亡發生的概率其實很低,一個有上千張牀位的大醫院,一年大概也不過發生40多例腦死亡。”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孫東東表示。
專家稱,“腦死亡”絕不僅僅是爲了器官移植。腦死亡標準的採用,可以使臟器衰竭患者獲得器官移植的機會。但這種“因果關係”不能顛倒,不能說是爲了器官移植而去判定“腦死亡”。這有悖於倫理道德。
“腦死亡”就是植物人?
一直以來,“腦死亡”和“植物人”的概念混淆不清。有人認爲兩者是相同的觀念,究竟是不是這樣呢?
“腦死亡並不是植物人”——著名腦死亡研究專家陳忠華教授介紹說,腦死亡是隨着現代急救醫學的發展而產生的問題,“沒有呼吸機時,呼吸、心跳等生命同時消失就是死亡;但是後來有了呼吸機,即使病人全腦功能完全喪失,完全沒有迴天的可能性,呼吸卻能借助機器保持下來,所以造成市民對腦死亡和植物人認識存在混淆”。
他解釋,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通俗而簡單地說,植物人不需要呼吸機能自主呼吸,神經系統未受損;腦死亡患者沒有呼吸,需要呼吸機幫助呼吸。腦死病人無法再次甦醒。
“自從腦死亡判定以來,共確認200例腦死亡,廣東佔其中的40%;有61例成功進行了器官移植,廣東佔1/3。”陳忠華教授說。
心肺死亡法是我們民族判定死亡的唯一標準:人的心肺循環不再進行,心跳和呼吸停止,人就是死了。“腦死亡”是指腦部發生不可逆的損害,先於呼吸和心跳停止而亡。一經診斷爲“腦死亡”的病人,即使心跳和呼吸還能維持也可宣佈死亡,並可停止採取救治措施。
昨日,廣東省首屆腦死亡學術研討會就我國腦死亡的研究進展、腦死亡判定管理辦法、腦死亡的判定標準、推行腦死亡標準的必要性、腦死亡屍體的維護和處理等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據陳忠華介紹,在我國醫療界,腦死亡判定已經出現小範圍應用。對於腦死亡的判定,技術層面上已經不存在爭議,現在的主要難題是如何規範醫生和醫院的操作,如何改變人們的傳統觀念。
他山之石
30多個國家爲“腦死亡”立法
目前,全世界已經有30多個國家爲腦死亡立法,至少有80個國家承認相關的腦死亡標準。
1968年,美國哈佛醫學院特設委員會對死亡界限提出了新的確定標準,即腦死亡概念。隨後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68年建立的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委員會提出了五項腦死亡的診斷標準。兩個標準基本上一致。1983年立法爲《統一死亡確定法》,其標準和表述方式是現代腦死亡立法的典範。
此後,法國、英國、德國、瑞典、日本等國家也相繼提出了各自腦死亡診斷標準。1971年芬蘭在世界上第一個以國家法律形式確定腦死亡爲人體死亡的標準。另外有一些國家,雖沒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條文承認腦死亡,但在臨牀上已承認腦死亡狀態並以之作爲宣佈死亡的依據。
還有一些國家,腦死亡的概念已爲醫學界所接受,但由於缺乏法律對腦死亡的承認,醫生不敢依據“腦死亡”來宣佈一個人的死亡。
據瞭解,國外“腦死亡法”的出臺,極大推動了器官移植。據悉,現在已實行“腦死亡法”的各國在判定“腦死亡”上有非常嚴格的醫學和法律標準。例如在美國,腦死亡的認定需要有兩組毫無關聯的醫生分別鑑定,其中器官捐獻者的主治醫生和將要實施移植手術的醫生都是不能參與“腦死亡”的鑑定的。美國每個人的駕照上都特別有這麼一欄:“在診斷爲腦死亡後,捐獻自己的器官。”駕照持有者在上面填上Yes或NO。
日本規定,腦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如果死者生前願意捐獻器官,直系親屬也不反對,有關醫院可取出有用的器官,選出登記中申請接受移植的患者,以挽救其生命。
新加坡規定,每一個公民,如果在生前沒有特別聲明死亡後不打算捐獻器官,那麼,法律規定你就有捐獻器官的義務。
腦死亡判定標準
陳忠華教授向記者提供了腦死亡的相關判定標準:1.腦幹或腦幹以上中樞神經系統永久性喪失功能;2.腦幹反射完全消失;3.持續性深昏迷;4.儀器確認,心電圖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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