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高等法院5日上午就臺北市政府祕書余文案情召開準備程序庭。這是臺灣高院首次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
庭訊時,受命法官周盈文讓余文對犯行提出答辯,並要求檢辯雙方就證據調查、證據能力等提出說明。余文表示,他剛接手覈銷“特別費”的工作時,不懂報銷規定,依過去的行政慣例而行,並無貪瀆犯意及行爲;當時因爲工作繁重、貪圖方便,纔會以大額發票報銷市長“特別費”,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2006年8月,有民進黨籍民意代表告發馬英九在臺北市長任內“違規”使用“特別費”,臺檢方隨後展開偵查並於2007年2月結束偵查。臺北地檢署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規定將馬英九起訴,余文被依照貪污、僞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等多位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臺北地方法院於8月14日作出一審宣判,馬英九獲判無罪,余文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但由於當局實施減刑,刑期減爲一年兩個月。一審宣判後,檢方提出上訴。
據悉,臺灣高等法院將於10月12日再度召開準備程序庭,傳喚馬英九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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