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委託證券評估公司“生錢”鉅款流失兩被告被判承擔相應責任
客戶的176萬元鉅款經證券評估公司指定,存入了天津某證券公司。本以爲一年後,能拿到資金總額的10%收益,沒想到在取款時,得知這筆款項已被證券評估公司取走。日前,市二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鉅額存款“失蹤”客戶起訴兩被告
市民張某訴稱,1999年7月30日,她將176萬元存入上述證券評估公司指定的本市某證券公司的賬戶。當時,她與該證券評估公司約定,在資金存入的12個月內不進行證券買賣操作,不提前支取現金,而對方承諾給她資金總額10%的收益。然而,當她按約定時間,於2000年7月31日到上述證券公司取款時,卻發現這筆鉅款已經被與她簽有協議的證券評估公司取走。因認爲上述兩方的侵權行爲給自己造成了鉅額經濟損失,張某將上述證券評估公司和證券公司告上法院。
第一被告:“遠程交易”造成鉅款流失
庭審中,第一被告某證券評估公司辯稱,該公司於張某存款前的1998年5月便交給了市民李某承包,李某承包後自行經營,並以該公司名義與第二被告某證券公司簽訂了指定交易協議,並在對方的授權下,成爲第二被告的遠程交易場所。隨後,第二被告爲李某提供了運用證券客戶資金的條件,這也是客戶張某這筆近兩百萬元鉅款無法追回的原因。該證券評估公司認爲,原告在第二被告某證券公司存入鉅款後,雙方就形成了資金保管合同,第二被告在客戶張某沒有身份證等必要憑證的情況下爲張某開戶,在該筆鉅款被提走時也沒遵循相關程序,因此,己方對此不應承擔責任。
第二被告:原告指定代理人有權提款
對此,第二被告某證券公司認爲,原告同第一被告某證券評估公司是資金拆借關係,自己與原告之間的證券保證金存款關係因爲該筆款項被轉賬已經結束。己方與第一被告之間的“遠程交易協議”不是造成這筆鉅款流失的原因,因爲第一被告是原告的指定代理人,其有權操作張某的賬戶,因此,鉅款的流失應由張某與第一被告共同承擔。
法院判決:兩被告要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定了張某訴稱的存款事實,並得知張某與第一被告某證券評估公司簽訂協議後,便與其工作人員王某一同到達了第二被告某證券公司。在第二被告處,王某爲張某填寫了開戶申請表,並代張某在申請表和股東開戶單上籤了名。在這一切手續辦完之後,張某寫下委託書,稱“授權被告證券評估公司爲我方財務顧問,全權代理賬戶操作及資金存取”。3天后,這筆鉅款便被劃入第一被告證券評估公司賬戶。又過了3天,第一被告某證券評估公司從這筆錢中取出10%,即176000元,作爲收益給了原告。2000年7月,當原告按約定取款時,這筆錢已經被第一被告某證券評估公司提走。
法院經審理認爲,第二被告某證券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經營證券機構,而第一被告某證券評估公司的經營範圍裏卻沒有證券代理買賣業務一項,但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無權代理業務的情況下,仍授權其進行代理賬戶操作,可以說,兩被告均存在過錯。根據案件的一些細節,法院可以認定,第一被告某證券評估公司僅僅是爲了使用原告的資金,帶有一定的欺詐性,因此第一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違背原告意願,將該筆鉅款擅自挪入自己賬戶,並挪作他用,此舉非法,理應返還原告本金和相應利息。而第二被告某證券公司,爲了追求盈利,故意違反證券管理規定操作,爲第一被告故意侵佔客戶資金起到了輔助作用,亦屬違規,因此其行爲屬於與第一被告共同侵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